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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於所得稅目的,中介 CD 是否仍可算作“馬薩諸塞州銀行利息”?

  • July 12, 2019

在馬薩諸塞州所得稅表 1 中,第 5 行是“來自馬薩諸塞州銀行的利息”。這筆利息收入會從中扣除一筆金額(已婚聯合申報為 200 美元),並在主要稅表上報告。而來自任何其他來源的利息在表格 1 附表 B 中單獨報告。

所以當然,如果我在街對面的實體銀行有一個儲蓄賬戶,並從中獲得利息,那麼從中獲得的利息就是“來自馬薩諸塞州銀行的利息”並得到這個扣除額。但是,如果我使用經紀賬戶(如 Fidelity)並從馬薩諸塞州的一家銀行購買*經紀CD 會怎樣?*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富達向我支付了利息(因為他們會向我發送 1099-INT),而富達不是馬薩諸塞州的銀行,但從某種意義上說,他們只是通過沿著馬薩諸塞州銀行支付給我的真正公正的利息。

因此,對於最終來自馬薩諸塞州銀行的中介 CD 的這種興趣,我是在表格 1 的第 5a 行報告,還是只顯示在表格 1 的附表 B 中?

表格 1 的說明並沒有真正澄清,只是說第 5 行是用於“馬薩諸塞州銀行”的存款賬戶(如 CD)的利息,並且沒有澄清是否通過經紀公司間接獲得這些利息。

好吧,我決定我可以試著打電話給州政府,看看他們怎麼說。我在馬薩諸塞州稅務局採訪的那個人非常樂於助人,他說只要來自經紀公司的金額是正常的 1099-INT,而且由於來自馬薩諸塞州的一家銀行,那部分收入確實算作“馬薩諸塞州銀行利息”並使用主表格 1。即使 1099-INT 涵蓋來自銀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投資利益,也是如此,人們會將應支付給馬薩諸塞州銀行的部分放在主要表格 1 和附表 B 中的其餘部分。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109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