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配偶是部分年度居民但我是全年居民時的加州州稅

  • July 8, 2020

我是 2019 年在加州生活和工作的全年加州居民。

我的配偶於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7 月在賓夕法尼亞州工作,並在她在賓夕法尼亞州的工作結束後搬到了加利福尼亞州。她沒有在加州工作,我想自從她年中搬家以來,她將被視為部分年度居民。

我們將以 MFJ 的身份送出聯邦申報表。我不太確定州稅的申報狀態,但根據我的研究,這是我的理解:

以聯合非居民身份送出 CA 州稅 (540 NR )

資料來源:

  • <https://support.taxslayer.com/hc/en-us/articles/360015903291-What-is-my-residency-status-for-California>
  • <https://www.ftb.ca.gov/forms/2019/2019-540nr-booklet.pdf> ( Use Form 540NR if either you or your spouse/RDP were a nonresident or part-year resident in tax year 2019.)

將我的配偶的PA 州納稅申報表送出為 MFS,僅包含他們的 PA 收入(不包括我從 CA 獲得的收入)。

這是正確的,還是我錯過了什麼?

對於加利福尼亞來說,這是正確的。

對於賓夕法尼亞州,我相信您的配偶可以申請為 MFS 或 MFJ,但如果是 MJF,那將在她作為 PA 居民的同一時期將您視為 PA 居民,因此您上半年的所有收入將需要在 PA 納稅申報表上報告。鑑於 PA 的所得稅稅率是固定的,我認為聯合申報沒有任何好處,所以她不妨送出 MFS,她是 PA 部分年度居民,而您是 PA 非居民。

請注意,即使她送出了 MFS,您上半年的一半收入也需要在她的 PA 納稅申報表中報告。這是因為加州是一個社區財產州,而且由於你的住所在加州,這意味著你的收入是社區收入,其中一半是她的收入。由於居民對他們的全球收入徵稅,並且她上半年是賓夕法尼亞州的居民,所以你的一半收入即該年上半年的“她的收入”將由賓夕法尼亞州徵稅,並且需要在她的 PA 納稅申報表上報告。由 PA 徵稅的金額並不意味著您可以將其從您的聯合 CA 納稅申報表中刪除 - 您的聯合 CA 納稅申報表仍然包含您全年的收入,包括也由 PA 徵稅的部分,因為該部分仍然是 CA -來源收入,即使它被視為您的配偶(即加州非居民)的加州來源收入。但是,她將能夠在她的 PA 納稅申報表上申請稅收抵免(對於 PA,它被稱為使用附表 GL 計算的“居民抵免”),用於就雙重徵稅收入支付給 CA 的稅款。抵免額是在 CA 或 PA 為該收入支付的稅額中的較低者;因此,如果您的 CA 有效稅率高於 PA 的,則抵免額將等於該收入的 PA 稅,因此她最終將支付相同數量的 PA 稅,就好像該 CA 收入不存在一樣。抵免額是在 CA 或 PA 為該收入支付的稅額中的較低者;因此,如果您的 CA 有效稅率高於 PA 的,則抵免額將等於該收入的 PA 稅,因此她最終將支付相同數量的 PA 稅,就好像該 CA 收入不存在一樣。抵免額是在 CA 或 PA 為該收入支付的稅額中的較低者;因此,如果您的 CA 有效稅率高於 PA 的,則抵免額將等於該收入的 PA 稅,因此她最終將支付相同數量的 PA 稅,就好像該 CA 收入不存在一樣。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127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