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選項在稅收方面是否過於相似?
如果我買入期權,等待 3 個月,賣出,第二天再買回來,“洗售”規則將適用。但是,當這三個操作使用稍微不同的選項(例如,執行價格相差一個級別)時會發生什麼?需要意識到的一點是,即使選項本身發生變化,我的曝光/增量也保持不變。美國國稅局是否發布了任何內容,說明何時實施類似選項的洗售規則(或跨界規則),還是我應該自行決定?
為了將事情推到“略微”之外,如果我購買看漲期權,等待 3 個月,虧本賣出,然後在第二天賣出看跌期權,會發生什麼?我是否可以隨時要求全額短期資本損失的稅收?需要明確的是,我從來沒有持有股票本身,只是做了這 3 筆交易(如果有助於分析這一點,假設看跌期權在兩年後的第四筆交易中關閉,以獲得長期資本收益) .
在我看來,https ://fairmark.com/是一個信譽良好的稅務諮詢網站。這是他們對涉及股票和期權的洗售可能性的縮略版本:
如果您虧本出售股票,如果您在 61 天的洗售期內購買了基本相同的股票,則屬於洗售。如果您簽訂購買基本相同股票的契約或期權,您也將進行洗售。
範例:3 月 31 日,您虧本賣出 100 股 XYZ。4 月 10 日,您購買了 XYZ 股票的看漲期權。(看漲期權賦予您購買 100 股的權利。)3 月 31 日的出售是洗售。
看漲期權是否在價內並不重要。即使您從未行使期權並獲得股票,您也會進行洗售。
您還可以通過賣出看跌期權將股票銷售變成洗售。它僅適用於看跌期權的價格很深並且沒有精確的標準來確定這一點。該規則適用於當您賣出 ITM 看跌期權並且它幾乎不可能到期未行使時。IOW,賣出看跌期權大致相當於買入股票。
範例:3 月 31 日,您虧本賣出 100 股 XYZ。在 4 月 10 日,您賣出看跌期權,賦予持有人以遠高於股票目前市場價格的價格向您出售 100 股 XYZ 股票的權利。3 月 31 日的銷售是洗售。
作為 ITM 看跌期權賣家,您參與股價的上下波動,除非價格高於行使價。如果行使價足夠高,那麼發生這種情況的機會就很小,而您只是找到了一種不同的方式來繼續投資股票。
編輯:添加資訊:
另一個享有盛譽的交易稅務諮詢網站是 Greentradertax.com。重新清洗銷售,他們引用 IRS Pub 550:
當您(納稅人)虧本出售或交易股票或證券,並且在出售之前或之後的 30 天內,您:
- 購買基本相同的股票或證券,
- 在完全應稅的交易中獲得基本相同的股票或證券,
- 獲得購買基本相同的股票或證券的契約或期權,或
- 為您的個人退休賬戶 (IRA) 或羅斯 IRA 購買基本相同的股票。
他們還補充說:
美國國稅局關於洗售損失的規定要求納稅人根據“基本相同”的頭寸計算洗售。這與要求“相同”頭寸的經紀人的規則不同。對於交易股票和期權或僅交易期權但行權日期不斷變化的活躍交易者來說,這可能是一個挑戰——這些頭寸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