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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府對兩方的支票是否有特殊的背書要求?

  • November 1, 2021

在一家只有我名下的支票賬戶的銀行,我會定期兌現一張發給我妻子和我的股息支票。我的妻子在家里為支票背書,然後我漫步到銀行並附上我的背書。我送出支票,銀行給我現金。

去年,我用我們的聯邦退稅支票嘗試了同樣的程序,也向我的妻子和我做了。銀行拒絕兌現支票,也不會存入支票,理由是美國政府要求她在場為支票背書。我的回應是,髒話被刪除,是為了指出聯邦調查局不會知道她在獲得認可時是否在場,這是沒有意義的。

事實證明,我在街對面的另一家銀行有另一個單獨的賬戶。我把支票拿給它,並成功地將支票存入我的賬戶。

第一家銀行是遵循法定程序還是他們在製定規則?第二家銀行是否以某種方式疏忽了存入支票?

美國國庫支票的處理方式與其他支票不同。它們受31 CFR Part 240的約束。該規定概述了背書和出示支票以供付款的要求,並且要求比其他支票更嚴格。此外,如果其他支票簽發人沒有正確背書,條例賦予政府額外的拒絕支付支票的能力。因此,銀行對國庫支票過於謹慎。

在將支票存入我妻子和我的聯名賬戶時,我的信用合作社通常非常寬鬆。我的妻子或我可以將支票存入我們任何一方,只要我們將全部金額存入我們的賬戶(而不是兌現),這些支票甚至不需要背書。

然而,當涉及到政府支票(即退稅支票)時,他們堅持要求我和我的妻子在支票上簽名,即使我們只是將其存入聯名賬戶。

即使有這項政策,我的信用合作社也不堅持我們都在出納視窗,只是我們每個人都在支票上簽名。當然,正如您和 mhoran_psprep 所指出的那樣,他們堅持我們都在那兒是荒謬的,因為我們可以通過夜間存款、郵寄或任何其他非工作時間的方式來存款。

為了回答你的問題,在我能找到的規定中,沒有任何地方堅持要求雙方都在場存入支票。但是,法規確實堅持要求金融機構確保在未經每個“收款人同意或授權”的情況下不會背書支票。

也許您的銀行過去因國庫支票被退回而被燒毀。當一家銀行製定政策時,他們真的不能指望他們的櫃員熟悉每項法規的所有細節。他們必須制定合法的政策,並易於員工遵守。

它沒有進入聯名賬戶的事實可能與此有關。但我同意你的觀點,這項政策沒有多大意義,我不認為第二家銀行是失職的。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48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