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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任何規則禁止懲罰要求準確信用報告的消費者?

  • September 7, 2016

大多數信用報告會列出消費者的信用賬戶以及該賬戶的每個月的歷史記錄,顯示賬戶狀態(例如逾期 0/30/60/90 天)。一些信用報告還列出了每個月的預定付款金額和實際付款金額,這些金額可以相互比較,以區分僅支付最低金額、或多或少或不支付或等於全部餘額的金額的消費者。

與信用報告上的其他資訊一樣,這些詳細金額可能是不正確的,例如,即使當月仍顯示“OK”帳戶狀態時,報告消費者在應支付更大金額時沒有付款。如果消費者根據包含此不正確資訊的報告而被拒絕信貸,她/他可能會質疑這些細節,而債權人/局可能會通過完全刪除帳戶來回應,而不會發出警告。如果該帳戶是其他令人滿意的長期帳戶,則可能會導致消費者的信用評分顯著下降。徵信機構不一定會提供警告(例如,在消費者可能決定質疑這些細節的界面中,

懲罰消費者要求信用局關於他們的資訊報告的準確性似乎可能違反公共政策利益。

另一方面,債權人不需要向信用局報告數據,而且似乎在保護債權人/信用局停止將其部分賬戶納入消費者信用報告的自由方面具有一定的政策價值,即使他們利用這一點有效地懲罰要求準確性的消費者。此外,顯然不需要準確傳達政策,儘管如果這是一個不正確的印象,答案或評論有望糾正它。

哪一組利益贏了? 是否有任何規則禁止債權人/徵信機構因消費者要求提供準確的信用報告而對消費者進行處罰(例如刪除良好資訊)?


雖然我認識到這個問題也可能是Law.SE的主題,但我在這裡發帖是因為這個社區可能有更多的領域專家能夠確定這個特定主題是否存在任何規則。

我想你在這裡不正常。如果債權人無法在 30 天核心實任何爭議,或者資訊過時,該局才會刪除資訊。如果債權人可以提供更正的資訊,則徵信機構需要將其應用到自己的數據庫中。爭議可能與整個帳戶有關,也可能與給定時間跨度(或多個)內的付款狀態有關。

當然,必須由消費者提出爭議。

為了回答您問題的核心,任何信用局或債權人以某種方式“懲罰”您只是為了確保所報告的關於您的資訊是準確的,這是違法的。這就是《公平信用報告法》存在的原因——這就是權利(和機制)的來源,讓您了解並要求準確報告您的信用記錄。

每個債權人都有責任使用這些局提供的格式向這些局報告自己的數據。

債權人可能無法提供所有可以報告的資訊,也可能無法及時報告資訊(例如,支付的款項可能在支付後數週甚至數月內不會出現等) .)。

最重要的是,徵信機構不是他們報告數據的仲裁者。他們只是報告。他們不得出結論,也不決定報告哪些數據。如果債權人提供的數據在局要求提供的參數範圍內,那麼局會準確地報告——不多也不少。

如果您的報告有不准確或錯誤,這是債權人的過錯(和責任),因此一旦引起債權人的注意,債權人應予以糾正。聯邦法律規定了該局在您提出爭議時必須遵守的程序,並且有嚴格的標準要求債權人及時驗證有效資訊或刪除任何不正確的資訊。

信用局只是選擇訂閱每個信用局系統的債權人提供的資訊的自動票據交換所。債權人可以選擇他們希望向哪個(或不)報告的機構,這就是為什麼有些賬戶會顯示在一個機構的報告上,而不是另一個機構的報告。

我要提醒的是,信用局報告您的信用並不意味著他們與所報告內容的準確性或細節有任何關係。這取決於債權人。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7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