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在加拿大的美國-加拿大雙重公民是否需要為他們向加拿大慈善機構的捐款繳納美國稅款?
假設 Gordon 是加拿大公民,同時也是美國公民。
Gordon 從他的加拿大執行工作中獲得每年 1,000,000 美元的淨收入。他支付的總稅率為 40%。
戈登向當地的青年曲棍球協會捐贈了 100,000 美元。該慈善機構得到加拿大稅務局的認可,但在美國國稅局沒有地位。
在加拿大,戈登的捐款將獲得稅收抵免,例如,假設為 40,000 美元。因此,他將支付 360,000 美元,而不是支付 400,000 美元的稅款。
我的問題是,戈登是否會欠任何額外的美國稅款,因為就美國而言,他賺了 1,000,000 美元並且沒有慈善扣除/信貸?
美國與加拿大、墨西哥和以色列的稅收協定規定了慈善捐贈。對於加拿大,請參閱網站上的出版物 597或可下載。您必須從加拿大收入中扣除(您的 Q 可以),並且受贈人“必須符合美國慈善組織根據美國稅法必須滿足的資格”。這有點模糊,但表格 1023 的說明更清晰;CRA 註冊的慈善機構“被自動辨識為第 501(c)(3) 節組織”。US 會根據您的邊際稅率給出不同的扣除額,並且僅在您逐項列出時,在這種情況下您會這樣做。
一個可能的警告:如果該聯盟在一所學院或大學運作,則對您獲得門票“權利”作為福利的捐贈有特定限制;參見“體育賽事”的 pub 526。
然而,慈善捐贈的處理並不是加拿大和美國稅收之間唯一可能的區別,而且 Gordon 是否真的最終欠美國稅(在他們獲得第一批稅後繳納了加拿大稅之後)可能取決於你的 Q 中沒有的其他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