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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經紀人是否可以自由拒絕任何交易所上市股票或 ETF 的客戶訂單?

  • June 28, 2019

如果“無建議”(僅執行訂單)折扣經紀人是主要證券交易所的成員,這通常是否要求經紀人接受客戶對在交易所上市的所有股票、ETF 等的訂單?或者,經紀人是否可以完全自由地限制其客戶可以買賣的上市證券集?

完全免費,我的意思是詢問經紀人是否可以出於經紀人想要的任何原因禁止交易上市問題 - 即完全自由裁量權,以及出於他們自己的自私原因。我知道有時交易所和監管機構會發出股票停牌令,但我要問的並不是這種“無法接受你的訂單”的情況。

**想像一下,**您打電話給您的經紀人,並試圖為一家信譽良好的基金公司發行的 ETF 下達買單。ETF 在主要交易所上市,您的經紀人是該交易所的成員。

您的折扣經紀人——周圍最大的一家,也是大型金融集團的一部分——宣傳廣泛的市場准入。該經紀商的文獻描述了 ETF 的多樣化和流動性優勢、ETF 在市場時間內交易的便利性以及訪問第三方 ETF 的便利性。在加拿大,您的經紀人是 IIROC 的成員。您的經紀人的附屬美國業務是 FINRA 的成員。

然而你的經紀人卻說:“抱歉——我們不允許該 ETF 的買盤。”

當被要求提供更多資訊時,您得知他們只是決定禁止 ETF 的買入訂單,因為它與類似的“內部”基金產品競爭。然而,內部基金不是 ETF,作為投資的吸引力較小。但出售它利於經紀人的金融集團母公司的底線,該母公司還擁有內部基金的發行人,並且從您的投資費用和利差中獲得的收益比向您出售競爭對手的 ETF 的 10 美元佣金要多.

在這種情況下,經紀人在限制訪問競爭對手的 ETF 方面是否做錯了什麼?

這僅僅是一個違背了行銷承諾,還是經紀人未能履行其所受監管的義務,或對其客戶的某種合理預期責任?

我對關於美國和加拿大的答案感興趣,這兩個國家的股票市場我可以隨時進入並經常進行交易。

貼現經紀人從佣金和保證金利息中賺錢,因此在可能的情況下允許進行證券交易通常符合他們的利益。

然而,他們必須在風險與風險之間取得平衡。可以通過多種方式管理風險。他們可能會對某些證券施加更高的保證金要求或根本不提供保證金待遇,或者他們可能會完全暫停特定證券的交易。然而,這樣做可能會帶來很多問題,例如持有頭寸的客戶可能需要將他們的賬戶轉移到另一個經紀人才能平倉。這是一個極端的例子,但它可能會出現這種情況。

經紀人也有影響力,因此他們可以要求交易所將某些證券除牌(或者更恰當地說,加快他們對某些證券的除牌審查),而不是禁止客戶交易某些證券。一旦退市,經紀人就無法訪問證券交易的平台(可能對​​客戶更有利)。

然而,相反的情況也可能是有問題的。我記得一位經紀人在宣布破產後向客戶出售安然債券(大概是為了拋售他們的頭寸)。他們被處以重罰。

如果沒有特定的交易所或 FINRA 規則,則可以說它屬於*“公正和公平的貿易原則”*(FINRA Rule 2010 - 大多數經紀人都是 FINRA 成員)。

那麼限制競爭對手 ETF 的交易?我認為你可以提出這樣的論點,即這違反了公正和公平的貿易原則。

我既不是律師也不是財務顧問;這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財務建議。

TL;DR:因為經紀人的競爭產品而拒絕執行訂單似乎至少違反了 SEC/FINRA 法規的精神。如果沒有明確禁止此類行為的條款,那似乎肯定違反了貫穿這些規定的“公平競爭”的總體原則。


摘自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經紀交易商註冊指南第 [VA1] 節(並添加了我自己的一些重點):

五、經紀自營商行為規範

A. 反欺詐規定(第 9(a)、10(b) 和 15(c)(1) 和 (2) 條)

“反欺詐”條款禁止與證券買賣有關的重大事實的錯誤陳述或誤導性遺漏,以及欺詐或操縱行為和做法。3

1. 公平交易的義務

經紀自營商對其客戶負有公平交易的義務。這一基本義務源於該法案的上述反欺詐條款。[ ] 經紀自營商向其客戶表示,它將按照行業標準公平對待他們。基於這一重要陳述,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通過解釋性聲明和執法行動,以及法院通過判例法,隨著時間的推移為經紀自營商規定了某些職責。其中包括及時執行訂單披露某些重要資訊(即客戶認為作為投資者重要的資訊)、收取與目前市場合理相關的價格以及充分披露任何利益衝突

SRO 規則也反映了公平交易的重要性。例如,FINRA 成員必須遵守 NASD 的公平實踐規則。這些規則通常要求經紀自營商在開展業務時遵守高標準的商業榮譽以及公正和公平的貿易原則。交易所和 MSRB 有類似的規則。

總的來說,這些向我表明,經紀人在任何時候都應該“公平公正地”行事。特別是,如果存在利益衝突,則必須充分披露。在最初的問題的背景下,我認為這意味著——如果他們被允許拒絕交易某些證券——那麼在嘗試交易之前,至少應預先明確列出任何“被禁止”的證券他們。

(正如評論中所指出的,經紀人可以拒絕允許交易某些類別的證券,例如期權或期貨(實際上,在許多情況下,他們必須拒絕允許某人進行交易,除非或直到他們確信該人知道風險)。但拒絕交易特定股票或 ETF 似乎違背了上述指導的精神)。

上述指南稱“ FINRA 成員必須遵守 NASD 的公平實踐規則”。這些規則多種多樣,但FINRA 手冊中的規則 5420包括(強調我的):

5240. 反恐嚇/協調

(a) 任何成員或與成員有關聯的個人均不得:

[省略了一些細節]

這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試圖影響其他會員或與會員相關的個人調整或維持價格或報價的任何嘗試,無論顯示在由 FINRA 或其他方式運營的任何設施上,或拒絕交易或其他報復行為反對 或 阻止 其他 做市商 或 市場 參與者 的 競爭 活動.

我相信,因為經紀人有自己的競爭產品而拒絕訂單,很可能會被認為違反了突出顯示的部分。

來自同一來源的規則 5310。最佳執行和介入涵蓋了經紀人以最佳可用價格執行訂單的責任和義務(以及在尋找最佳價格時所需的勤奮)。該規則的一些補充材料似乎適用於原始問題:

**.01 執行適銷對路的客戶訂單。**會員必須盡一切努力執行其完整和及時收到的適銷客戶訂單。

沒有提到“除非會員有競品”。

**.02 “市場”的定義。**就規則 5310 和隨附的補充材料而言,“市場”一詞應作廣義解釋,包括各種不同的場所,包括但不限於交易特定商品的市場中心安全。這種廣泛的解釋旨在告知經紀自營商在促進其最佳執行義務時必須考慮的場所範圍的廣度,並促進經紀自營商之間的公平競爭、交易所市場和交易所市場以外的市場,以及可能出現的任何其他場所,在確定公司最佳執行義務的過程中,不強制某些交易場所的相關性低於其他場所。

雖然該規則的重點是經紀人必須竭盡全力確保他們獲得最優惠的價格,但突出顯示的段落表明 FINRA 對“公平競爭”的期望很高。我認為,因為經紀人有自己的競爭基金而拒絕執行訂單不會“促進公平競爭”。

**.08 關於訂單處理的客戶說明。**如果會員收到來自客戶的主動指示,將該客戶的訂單發送到特定市場執行,則會員無需做出超出客戶特定指示的最佳執行決定。但是,會員仍需按照訂單條款及時處理該客戶的訂單。

同樣,此補充的主旨是關於“最優惠的價格”(特別是當會員沒有義務罰款時)。然而,突出顯示的段落似乎再次傳達了 FINRA 的意圖,即必須執行所有此類訂單,例如,不能僅僅因為經紀人有競爭基金而被拒絕。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94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