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如果非居民非國民持有在非美國交易所購買的美國股票 ADR,是否需要繳納美國遺產稅?
美國股票通過類似於美國 ADR 的安排在許多歐洲交易所進行交易(英國術語是“CREST”)
如果您以非居民非國民等間接方式持有美國股票,這些股票會在您去世時繳納美國遺產稅嗎?
如果我們只是重新定義 IRS 裁決的背景,我的解釋是:
- 包括 Crest Depository Interest (CDI) 在內的 GDR 構成美國國內公司發行的股票,因此根據 §2104(a) 是美國境內的財產。
- 包括 CDI 在內的 GDR 是證明標的美國國內公司所有權的證書。.
以下是代表非美國股票所有權的美國存託憑證的情況。
美國國稅局私人信件裁定 200243031
如上所述,ADS 代表外國公司標的股份的所有權。ADR 是證明 ADS 所有權的證書。因此,美國存託憑證和美國存託憑證不構成國內公司發行的股票,因此根據第 2104(a) 條,它們不屬於美國境內的財產。
因此,我們得出結論,如果 ADR 在委託人去世之日由信託持有,則這些資產將不被視為§ 2103 規定 的位於美國的財產,並且****不會包含在委託人的總資產中,假設根據第 2104(b) 條,資產不被視為位於美國。
<https://www.irs.gov/pub/irs-wd/024303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