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對 W-2 收入適用美德稅收協定?

  • May 10, 2012

我是美國的博士生,最初來自德國,持有 F-1 簽證。

去年年中,我的身份從獎學金變成了研究助理。因此,我得到了 1042-S 和 W-2。到目前為止,我一直在使用稅收協定,並希望繼續為我在德國的美國收入申報稅收。

但是,使用 GLACIER Tax Prep(前身為 CINTAX)軟體生成的納稅申報表顯示,稅收協定只能適用於獎學金 (1042-S):

http://i.stack.imgur.com/kHVfy.png

這是真的?如果不是,我可以輸入哪些資訊使其認為稅收協定不適用?

條約

根據第 16 條(董事費)、第 17 條(藝術家和運動員)、第 18 條(養老金、年金、贍養費和子女撫養費)、第 19 條(政府服務;社會保障)和第 20 條(客座教授和教師)的規定;締約國一方居民因受僱取得的薪金、工資和其他類似報酬,應僅在該締約國一方徵稅,除非該受僱是在締約國另一方進行的。

看起來你在這方面不走運。您必須繳納美國稅款。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14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