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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民為丹麥實體提供超過 30 天的諮詢 - 簽證/稅收?
我是一名美國公民,將於 7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為丹麥實體諮詢一個具有固定項目價值的固定項目。作為這項工作的一部分,我將於 7 月 1 日至 7 月 3 日在布魯塞爾參加一個研討會。之後,我將在我自己安排的酒店裡在歐盟(特別是葡萄牙、西班牙和法國)進行個人旅行的同時從事該項目。我不會在丹麥度過任何時間。工作完成後,我將在 8 月 1 日至 9 月 2 日期間留在歐盟,因此我在歐盟的總逗留時間應由申根旅遊簽證涵蓋(我理解為 180 天中的 90 天) )。
稅收將如何處理,即我是否需要就我收到的諮詢服務的一次性款項向丹麥繳納稅款?您預計僅持旅遊簽證旅行會有任何問題嗎?你有什麼資源可以推薦給我來教育自己嗎?
我討厭成為壞消息的傳遞者,但旅遊簽證是為了旅遊。如果您打算工作,無論大小,都需要工作簽證。歐盟移民律師可能會就任何可能的替代方案為您提供建議。這些規則基於互惠原則——即美國對來到美國的歐盟國民實施類似(或更糟)的規則。
歐盟短期居留簽證可能很合適,但您需要與您的律師討論來龍去脈。
未能與移民官員坦誠相待可能會導致驅逐出境、監禁、禁止進入該區域、進行空洞搜查、罰款等等……
從技術上講,您不會持旅遊簽證旅行。您不需要簽證,申根規則允許出於多種目的短期逗留(不限於旅遊)。但是,您可能需要單獨的工作許可(不是簽證)。唯一可能接受此類許可申請的國家是丹麥,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沒有任何合法的方式可以從例如法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