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之前的回報以移動估計付款?
在 2017 年稅款(2018 年結算)的複雜情況下(估計的國家支付太大-> 退款;+ 2018 年稅收改革),如果我在 2017 年進行國家稅估計支付,我似乎會更好,而不是在 2018 年 4 月完成。
是否可以修改我的 2017 年納稅申報表以“退回”該付款,即使我想這意味著我將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8 年 4 月期間欠該金額的利息?
不,修改申報表允許您更正錯誤陳述的事實,或選擇與事實一致的替代允許稅收處理,但不能計算好像某事以其他方式發生。似乎沒有任何規定允許您追溯將此類付款視為在不同年份進行的。
絕對不要。Nanoman 告訴你一個原因。這是另一個。
就 IRS 而言,OP 會不必要地製造“流失”。
到 2018 年 1 月,眾所周知,2018 年的稅收將發生變化。 眾所周知,大多數稅級將看到他們的稅收下降 3%。因此,如果有人可以在 2017 年進行減稅,然後在 2018 年以相同的金額繳納所得稅,他們的財富將增加 3%——或者在 OP 的情況下,20,000 美元的收入將增加 600 美元。稅法中沒有太多機會這樣做,但天哪,州稅的預付、扣除、退稅、申報就是其中之一。我不是說 OP 在 2018 年計劃這樣做……
……但它看起來像是為了這個目的而故意攪動的。尤其是現在 2017 年的稅款已經結清。
我堅持我之前的建議:不要將 20,000 美元作為 2017 年的扣除額,也不要將其申報為 2018 年的收入(即從 2018 年 1040 的“已支付州退稅”部分中排除該金額)。您沒有從減免中受益,因此毫無疑問您不需要為 20,000 美元的退款納稅。
您究竟聲稱這似乎很複雜,因為您的全部國家付款是在 2 年內支付的(伙計,我會在心裡記下永遠不要這樣做*。)如果您已經有稅務會計師,讓他*弄清楚。IRS 不會因您的報稅人所犯的錯誤而懲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