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 2017 年減稅和就業法案 (TCJA) 相關的贍養費扣除
根據 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後執行的訂單支付的贍養費扣除。對於新訂單,TCJA 不再允許付款人扣除贍養費或要求收款人報告收到的贍養費收入。(現有訂單下的付款是祖父的,付款人可能會繼續扣除,收款人應將其報告為收入。)
如果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簽訂了和解協議,其中規定了要支付的贍養費,並且法院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後簽發離婚判決書,那麼贍養費是否按照上述摘錄被視為祖父?
HR 1的第 11051 節內容如下:
證券交易委員會。11051. 廢除贍養費扣除。
(a) 總則——B 分章第 VII 部分通過刪除第 215 條進行了修訂(並在該子部分的章節表中刪除了與該章節相關的項目)。
(b) 符合性修正案——[省略]
(c) 生效日期**——本節所作的修改應適用於——**
(1) 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後執行的任何離婚或分居文書(定義見 1986 年《國內稅收法》第 71(b)(2) 條,在本法案頒布之日之前生效),以及
(2)在該日期或之前簽署並在該日期之後修改的任何離婚或分居文書(定義如此),如果該修改明確規定本節所做的修改適用於該修改。
26 USC 71(b)(2)內容如下:
(2) 離婚或分居文書
“離婚或分居文書”一詞是指——
(A) 離婚或單獨撫養的法令或與該法令相關的書面文書,
(B) 書面分居協議,或
(C) 一項法令(未在 (A) 項中描述),要求配偶支付另一方的贍養費或贍養費。
將這一切聯繫起來,如果要求您支付贍養費的分居協議是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執行的,那麼即使離婚法令是在 12 月 31 日之後發布的,贍養費似乎仍然可以扣除。作為離婚的一部分,您甚至可以在 31 日之後繼續協商該和解協議,只要您沒有明確將第 11051 條所做的修改應用於您的分居協議。
但是,如果您要離婚,我希望您有律師。他們會是一個很好的人來詢問這種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