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會計方法更改為折舊基礎:適當的解決方案?(美國)

  • March 3, 2017

我的個人財產在 2015 年被轉換為出租單元。在確定該財產的折舊基礎時,我使用了公允市場價值,正如引用IRS 出版物 527第 15 頁的 TaxAct 代表向我建議的那樣。

後來我自己讀了那頁,發現這個引用的文字省略了後面的例子,說明必須從公允市場價值中扣除房屋的土地價值才能得出折舊基礎。

最終結果是我想對此進行糾正。搜尋 Google 的結果表明,我可以送出 3115 表格,其中包含積極的第 481(a) 節調整(在表格 3115 的第 8 頁上描述),然後將該調整報告為今年的附表 E 中的額外收入。因為沒有附表 E 上的“額外收入”行,看來我可能需要附上詳細的附表以適應這一點。

如果這聽起來像是我在回答我自己的問題,那麼問題是,我不知道我是否在回答。

我嘗試通過幾個渠道致電美國國稅局,以檢查我的推理。我一向代表解釋問題,他們就禮貌地解釋說他們“不再回答那種問題”。(我發現這是一個組織的奇怪回應,如果他們認為我回答的問題不正確,我敢肯定會毫不猶豫地粗暴地“糾正”我)。

除了迫在眉睫的 IRS 道德問題,有人可以建議嗎?我上面描述的解決方案是否合理?

要解決此問題,您需要送出 2015 年的修正申報表(使用表格 1040X),以糾正將土地價值作為出租物業基礎的一部分的錯誤。表格 3115 用於更改會計“方法”,而不是更正錯誤(程式碼第 481 節,如您所述)。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76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