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 J-1 身份留在美國後郵寄的 1042-S
去年我持J-1交流訪問簽證在美國呆了一個月。這是我工作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機構的教育訓練營之後),所以我自己的雇主仍然支付我的月薪。我沒有賺到錢。我唯一能想到的就是我們的酒店和機票是由接收機構報銷的。不過,因為這些東西已經用獎學金報銷了,所以我把錢還了。
所以現在,一年後,我在自己的國家待了將近一年,現在我收到了郵寄的 1042-S 表格(由接收機構發送),根本沒有隨附的信件。聯繫該機構後,他們告訴我他們不知道該表格是如何到達我的。我會嘗試找到可以幫助我的人,但與此同時,也許這裡的某個人可以幫助我。你看,我有點害怕如果我不盡快處理這件事,我將來可能不被允許進入美國。
我注意到的一些事情:
- 我收到了三份:B(“收件人”),C(“收件人,附在您送出的任何联邦納稅申報表”),D(“收件人附在您送出的任何州納稅申報表”)。原件(大概是A(?)顯然不見了)
- 收入程式碼16填寫,這是正確的(獎學金或獎學金)
- 總收入是 1453,我無法想像他們是如何到達那裡的,儘管我認為航班 + 酒店可能在這個數字附近
- 扣繳義務人名稱填寫為收款機構
- 收件人的名字是我的名字
我的猜測是,這是接收機構需要的副本,他們給我發了一份副本。所以我不必對它做任何事情。但是,我想首先確定這一點。歡迎任何見解。
如果您收到郵寄的稅表,通常會包括幾份副本(副本 B 用於您的個人記錄,副本 C 附在您的聯邦申報表上,副本 D 與您的州納稅申報表一起送出)。您實際用於報稅的副本通常無關緊要,除非您郵寄報稅表的硬拷貝而不是使用電子文件。
根據美國移民委員會的說法,大多數 J-1 交流訪問者被視為非居民外國人,但您必須驗證您是否被視為非居民,因為這會影響您送出的納稅申報表,如果您最終需要送出一份。確定您是否被視為非居民外國人或居民外國人的方法是通過綠卡測試或實質存在測試。如果您在日曆年內的任何時間通過綠卡測試,您就被視為美國稅務居民。如果您在收到 1042-S 的日曆年通過了實質性存在測試,那麼您將被視為美國稅務居民。
如果您收到包括食宿在內的“雜費”付款,這些費用需要付款人開具 1042-S,並且付款可能受聯邦、州和地方的約束稅收。看來,如果1042-S 上顯示來自外國的收入,通常是不 徵稅的. 如果您的總收入在您的 1042-S 上顯示為外國來源,則可能不需要納稅。但是,如果它沒有顯示為外國來源,它很可能是應納稅的。在您的情況下,我會與註冊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士討論您是否需要送出納稅申報表,因為稅務專家,尤其是專門從事外國稅務的稅務專家,將能夠給您一個明確而完整的答案,因為您的收入是否應納稅。基於這篇文章來自美國移民委員會,聽起來您可能需要送出 1040-NR,但我不能確定您是否需要送出一份或是否需要在 1042-S 上報告收入。不幸的是,J-1 簽證的稅法有些複雜,您是否被視為非居民外國人或居民外國人(由綠卡測試或實質存在測試確定)決定了您可能需要送出哪種稅表,如果實際上需要申報。
免責聲明:本文中提供的研究和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建議。在涉及稅法問題時,獲得第二甚至第三意見總是一個好主意,因為稅法很複雜,其解釋和應用各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