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金

為什麼要向客戶收取總收入稅?

  • August 16, 2016

我住在新墨西哥州,那裡有“總收入稅”,有一種說法是這種稅是“向客戶收取的”。例如,當我看到一台售價 100 美元的電視時,我最終會支付 107 美元,因為我將在採購櫃檯額外支付 7 美元的“總收入稅”。

我的問題很簡單。為什麼我們費心在銷售櫃檯收取總收入稅費而不是調整我們的價格?

據我了解,總收入稅是對您的總收入徵收的。作為上例中電視的賣家,我總共賺了 107 美元。國家將向我徵稅 7.49美元(107 美元的 7%)。因此,儘管客戶額外支付了 7 美元的“稅款”,但我還是少了 49 美分給州政府。因此,客戶不可能支付總收入,那麼我們為什麼要假裝他們這樣做呢?

公司還需繳納其他稅款,例如所得稅,但不向客戶收取費用。那麼,為什麼要向客戶收取總收入稅呢?

新墨西哥州在這種情況下提供了指導。

在第 4 頁:

總收入不包括:

  1. 向買方收取的稅款(即總收入稅、政府總收入稅、租賃車輛總收入稅、州際電信總收入稅和地方選擇稅)。

範例:當賣方將稅款轉嫁給買方時,賣方應將該稅款從總收入中分離或“退出”,以得出 CRS-1 表格 D 欄中報告的“總收入”金額。(請參見第 48 頁的範例。)

在第 48 頁:

我如何將總收入稅與總收入分開(“退出”)?

請參閱以下範例,了解如何分離總收入稅:

  1. 報告期末從總收入中分離(回退)稅款,先減去可抵扣和免稅收入,然後將報告期的含稅總收入除以1加適用的總收入稅率。

例如,如果您的稅率為 5.5%,您的總收入(含稅)為 1,055.00 美元,沒有扣除或豁免,則將 1,055.00 美元除以 1.055。結果是您的除稅總收入(在 CRS-1 表格的 D 欄中輸入)或 1,000 美元。

  1. 如果您的稅率為 5.5%,並且您的總收入(含稅)為 1,055.00 美元,並且包含在該數字中的是 60 美元的扣除額和另外 45 美元的免稅額:

a) 從 1,055 美元中​​減去 105 美元(扣除和豁免的總和)。其餘為 950 美元。這個數字仍然包括您從買家那裡收回的稅款。

b) 950 美元除以 1.055(1 加上 5.5% 的稅率)。結果是 900.47 美元。

c) 在 D 欄中輸入 $900.47 加上 $60(免賠額收入)*的總和,或 $960.47。這個數字是您的總收入(不含稅)。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69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