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金

為什麼有些工資稅是由雇主正式支付的,即使它們實際上是由僱員支付的?

  • June 14, 2018

我目前的工資按兩個級別徵稅:首先,雇主必須為我的工資繳納一定數量的稅。剩下的錢被認為是我的工資,我從中支付其他稅款(社會保障、醫療保險、所得稅)。我的實際稅負約為 47%,而我的“可見”稅負為 28%。

為什麼現在的系統到位?員工將他們擁有的稅款的 100% 支付給政府,而不是假裝雇主擁有其中的一部分,難道不是更有意義嗎?

我住在捷克共和國,但我認為其他歐洲國家也存在同樣的系統。

德文版在這裡。我也從來不明白這一點,仍然堅信

  • 作為員工,我主要關心在支付所有義務稅費和社會保險後到達我賬戶的淨金額(也就是員工的淨工資),以及
  • 作為雇主,我主要對從我的賬戶中消失的總金額感興趣,包括所有這些“稅”(又名雇主的總工資)。

話雖如此,

  • 中間(大約一半)員工總工資的重要性當然主要是一個政治決定。“雇主和僱員分擔社會保險費用”在政治上聽起來不錯,而且很少有人質疑這個口頭禪看起來並不值得稱讚。普通民眾的金融情報…
  • 但我們還需要作為所有這些計算基礎的數字,因為它們中的大多數都以百分比指定。在那裡,為一大堆“稅”設置一個數字方便。正如我所說,使用僱員的毛額而不是雇主的毛額或僱員的淨額,主要是一個政治決定。

但是,如果您仔細查看各種費用、稅收和社會保險繳款,就會發現

  • 其中一些可以真正和合乎邏輯地歸因於雇主,而且幾乎唯一讓他們進入這個工資討論的是他們是根據支付的工資計算的。例如,工傷保險、雇主為他們為病假僱員支付的持續工資的雇主保險(前 6 週由雇主支付,然後僱員的健康保險接手)以及雇主破產時的工資替代強制性保險。這些都包含在雇主的總(勞動力成本)計算中,但除非員工好奇,否則他們永遠不會滿足這些要求,將它們納入員工所得稅的基礎是沒有意義的。當然,社會保險可以以不同的方式組織(例如

然而,與社會保險制度一樣,雇主的總收入是計算僱員所得稅的一個稍微不方便的基礎。

  • 員工的淨工資同樣不方便。從所得稅的角度來看,所謂員工的淨工資充其量只是一個近似值——徹底的計算只是在員工的所得稅計算上進行,這也取決於完全獨立於就業的因素。這還包括例如完全由員工決定的某些類型的費用和保險,例如一些額外的保險,例如外國健康〜永久無法工作〜或第三者責任保險。
  • 考慮到這兩點,為這些計算選擇一個共同的停止中間數確實很有意義。然而,它也可能是雇主的總額減去與雇主相關的社會保險或僱員稅前但社會保險後的工資。

由於這些選項在政治上被稱為“員工支付社會保險”與“雇主支付社會保險”,我想政治決定是通過將基礎放在中間來避免這些討論。

  • 恕我直言,這樣做的一個不利後果是,它使過渡員工 <-> 自由職業者/個體經營者有些粗糙:對於自由職業者,相當於雇主的總收入被用作社會保險計算的基礎:大致而言,員工的總收入 50 k€ 對應雇主的總額(不包括雇主專用的保險)為 60,000 歐元和僱員的淨額為 30,000 歐元。健康保險目前約為 14.6 %,對於 5 萬歐元的員工,即 7300 歐元/年,而對於自由職業者(所謂的自願強制性 [!] 健康保險,freiwillige Pflichtversicherung),14.6 % 將按 6 萬歐元計算€*,即 8760 €/a,或名義上相同百分比的 1/5 以上。

然而,這兩種收入的平穩過渡從來都不是政治目標,而是相反(收入較低時,差異變得更加明顯:自由職業者/個體經營者的最低費用為 400 歐元/月,僱員則沒有。 OTOH,個體經營副業較小的員工不為個體經營收入繳納社會保險)。這裡的政治幾乎完全關注(並且仍然這樣做)所謂的“正常工作關係”,即全職員工與單一雇主。

  • 這假設沒有額外的收入來源(沒有股息、利息等):對於個體經營者,健康保險計算的基礎是所有來源的收入,而對於僱員,除了工資之外的其他來源是“免費的” “只要他們低於工資。
  • 進一步模糊哪部分成本分配給誰之間的界限的一點是,所有與工資相關的強制性費用/稅款都是在員工收到淨工資之前支付的(雇主不支付社會保險費或稅款=>刑事犯罪,不支付工資 => 明顯雇主的強制性保險 [在某種程度上,一段時間後])。從實際的角度來看,這確保了無論雇主對他們的財務不負責任,他們永遠不會退出健康保險或拖欠稅款。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73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