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金

未支付的應計費用

  • August 31, 2020

假設營利性公司ALPHA INC.從人**JOHN DOE那裡借了 100 萬美元,他也是該公司的執行官。ALPHA INC.公司使用權責發生製會計法,而JOHN DOE使用現金會計法。

此外,假設這兩方之間的契約規定利息應在每個日曆年的 12 月 31 日到期。


問題一:

如果ALPHA INC.公司決定不按時支付這筆利息,它仍然算作公司的應稅費用,對嗎?但是,由於JOHN DOE尚未支付,他不應該為這種未付利息支付任何稅款,對嗎?

問題2:

對於上述問題中描述的情況,是否有任何一方報告了一些未支付的資產/負債?

問題 3:

繼續上述情況,是否有一些限制(最長)這種利息可以拖欠多少年?(例如, JOHN DOE不需要這樣的錢,他正在等待/希望進行一些有利的稅收改革)

問題 #4:

由於 IRS 將適用的聯邦利率 (AFR)設定為貸款的最低利率,這對未付利息有何影響?這種未付利息是否需要相應調整?如果是這樣,使用哪種利率,是契約中的利率,還是 AFR?(假設契約沒有明確規定這種未付利息的情況)

如果 JOHN DOE 使用權責發生製,他會在利息到期時要求利息收入,就像公司一樣。如果該利息從未被支付,那麼他可以在未來的某個時候要求“壞賬”損失(實際時間表沒有 IRS 指南,只有你試圖收取,並且沒有合理的期望你會)。債務本身不必報告 - 僅在無法收回時才聲稱為損失。它基本上是退還您從未實際獲得的收入。

如果他使用現金方法,他不會實際支付之前申請收入,無論是第二天還是 100 年後。在實際支付利息之前,他不會要求任何收入(未支付或其他)。現金方法下沒有“壞賬”扣除,因為從來沒有任何收入報告要退還。

AFR 在這裡並不真正適用,只是貸款的實際利率必須高於 AFR。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130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