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稅:四捨五入然後總計還是總計然後四捨五入?
例如**,有 3 件商品的促銷活動,每件售價 1.00 美元。銷售稅為 12.4%。**在計算每個項目的稅額時,我是否先將稅額四捨五入,然後將所有內容相加?像這樣:
ITEM 1: $1.00 + $0.124 = $1.124 -> $1.12 ITEM 2: $1.00 + $0.124 = $1.124 -> $1.12 ITEM 3: $1.00 + $0.124 = $1.124 -> $1.12 TOTAL: $3.36
還是我把所有的東西都加起來然後四捨五入?像這樣:
ITEM 1: $1.00 + $0.124 = $1.124 ITEM 2: $1.00 + $0.124 = $1.124 ITEM 3: $1.00 + $0.124 = $1.124 TOTAL: $3.372 -> $3.37
一種方法是正確的嗎?可能取決於當地法律嗎?
稅收通常是按項目計算的。尤其是在網際網路時代,有些項目是應稅的,有些則不是,這取決於項目和您的關係。我建議對每個項目計算和儲存稅款,以解決這些細微的差異。
編輯:
不知道為什麼這被否決了,如果你不相信我,你可以隨時向亞馬遜查詢: http ://www.amazon.com/gp/help/customer/display.html/ref=hp_468512_calculated?nodeId=468512#計算出來的
我想他們知道他們在說什麼。
最後更新:
- Nexus 被定義為您的企業註冊運營的地方。
- 美國政府(簡單地)定義了兩種類型的產品,有形(可能應納稅)和無形商品。在大多數情況下(每種情況都受解釋和法律的約束),有形商品應納稅,而無形商品則不徵稅。
- 如果您的企業在加利福尼亞設有辦事處,那麼您在加利福尼亞就有聯繫。
- 如果您的企業在內華達州沒有辦事處或任何其他聯繫,則您在內華達州沒有聯繫。
現在,如果有人訪問您的網站,並從您的公司(在加利福尼亞州)購買了一些東西,並且該產品的送貨地址是內華達州,那麼就不必收稅了。如果他們的帳單地址位於加利福尼亞州,送貨地址位於內華達州,並且貨物正在運送到內華達州,則您無需申報稅款。
如果您在購物車中混合有有形資產(電腦、滑鼠、鍵盤)和無形資產(保修),並且送貨地址在加利福尼亞州,則您對有形資產徵稅,但不對無形資產徵稅。
是的,您可以對整個訂單徵稅。對於大多數“足夠好”的企業來說是的,但我並不是要提供“足夠好”的解決方案,我只是告訴你非常大的企業是如何運營和運營的。正如我所提到的,我已經使用名為 Sabrix 的軟體(如果您沒有聽說過 Google)完成了幾次稅務整合,並為 BBC 和 Corbis(由比爾·蓋茨擁有和運營)等公司完成了這些整合。
接受或放棄,但正確的徵稅方式,特別是考慮到美國和國際上複雜的稅法,是按項目收費。如果您只需要“足夠好”的方法,請隨意按總數計算。
一些額外的閱讀:
<http://en.wikipedia.org/wiki/Taxation_of_Digital_Goods>
聯邦對網際網路稅收的另一個可能的限制是美國最高法院的案件,Quill Corp. v. North Dakota, 504 US 298 (1992),[6] 該案認為,根據休眠商業條款,通過郵購購買的商品不能受到約束除非供應商與徵收該稅的州有實質性聯繫。
1997 年,聯邦政府決定在一段時間內限制對網際網路活動徵稅。網際網路稅收自由法案 (ITFA) 禁止對網際網路接入徵稅,網際網路接入被定義為允許使用者訪問通過網際網路提供的內容、資訊、電子郵件或其他服務的服務,並且可能包括對專有內容、資訊和其他服務的訪問作為提供給客戶的套餐的一部分。該法案對在製定法規之前徵收的稅款和線上購買實物商品的銷售稅有例外情況。
不應在項目級別計算稅款。稅款應在匯總級別按稅組匯總。
到處都是正確的方法
訂單項
- 第 1 項:1.00 美元(應稅)
- 第 2 項:1.00 美元(應稅)
- 第 3 項:1.00 美元(應稅)
概括
- 此稅率的應稅項目總計:3.00 美元
- 您的稅額,四捨五入:0.37
- 你的總數:3.37
PS:如果您在商品級別收費,那麼將您的商品或服務以 0.01 美元的價格拆分為 900 件商品(四捨五入後即不徵稅)來規避法律太容易了。這可能發生在銀行業或塑膠顆粒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