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

為兩個州報稅並在年中結婚

  • March 21, 2011

2010 年 5 月下旬,我從弗吉尼亞州搬到賓夕法尼亞州。我繼續為同一家公司工作,並在搬遷期間獲得了加薪。我也於 2010 年 6 月中旬結婚。今年我必須在兩個州送出州納稅申報表。就個人而言,我在弗吉尼亞州單身生活時賺了大約 1/3 的總收入,在賓夕法尼亞州以已婚人士的身份生活剩下的 2/3。我妻子整年都住在賓夕法尼亞州,有自己的工作。

我們之所以要申報“夫妻共同申報”,是因為“夫妻分開申報”迫使您只按標準扣除,如果能逐項列出,我們會受益更多。在 TaxACT 中,當我開始輸入所有這些資訊時,他們讓我看起來好像欠了 VA 數千美元。雖然我在那裡住了不到 5 個月,但 TaxACT 將我在弗吉尼亞州的報告收入作為我當年的全部工資 + 我妻子的工資。

當我在結婚前搬走時,我不覺得我應該根據我們的總收入欠 VA 的錢,VA 也不應該向從未住在那裡的妻子徵稅。我也不覺得 VA 應該根據我全年的收入向我徵稅,因為我在那裡度過了不到一半的時間。

我可以將我的弗吉尼亞州稅作為單身送出,並將我的聯邦和賓夕法尼亞州稅作為已婚聯合送出嗎?

**更新:**看起來我已經得出了結論。我能夠在賓夕法尼亞州和弗吉尼亞州使用部分年度居住權,現在情況看起來好多了。我現在不確定有兩件事:1)對於 VA,他們將我 1/3 的工資作為我的應稅收入。後來,有人問我是否在另一個州納稅,所以我輸入了我在賓夕法尼亞州繳納的稅款。這使我的退伍軍人事務部退款大幅上漲。我不知道為什麼,希望這是正確的 2) 同樣對於 VA,在輸入我的半年居住日期時,我有我妻子和我自己的欄位。我只進入了自己。TaxACT 顯示,後來作為警告,但與已婚聯合申報,她從未住在弗吉尼亞州。當我做 PA 時,只有我被要求提供部分年份的日期。有人在這裡看到潛在的問題嗎?

不要將此視為稅務建議,但我認為如果您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結婚,您可能必須在兩個州以已婚(無論是共同還是分開)的身份申報。不管你妻子是否在弗吉尼亞州工作。

請不要以為我是專家。

就我而言,當我處於同樣的情況(儘管不同的州)時,我們共同送出了申請,在兩個地方都有兼職居住權。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6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