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

表面損失,在加拿大將共同基金轉換為 ETF

  • June 28, 2014

我的問題幾乎與這個相同,只是我對加拿大版本感興趣。

如果我擁有一隻共同基金(例如, TD Bank 的TDB900)並希望用同等的 ETF(例如FTSE Canada All Cap Index)替換它,我是否必須小心表面上的損失(或收益) ?規則?更具體地說,我如何確定 ETF 是否與共同基金基本相同?

背景:由於費用較低,我正在尋求用 ETF 取代共同基金。我確實在尋找與我目前的共同基金相同或幾乎相同的 ETF。我希望在我的大部分共同基金銷售中實現收益。

不,這不會是表面上的損失。ITA(54)中使用的詞說

納稅人的“表面損失”是指納稅人因處置特定財產而遭受的損失

(a) 在處置前 30 天開始和處置後 30 天結束的期間內,納稅人或與納稅人有關聯的人獲得了相同或相同的財產(在本定義中稱為“替代財產”)到,特定的財產,和

對於“相同”的解釋,您可以閱讀IT 387。他們說

¶ 1. 就第 47(1) 小節而言,“相同屬性”、該法案第 54 條和 ITAR 第 26(8) 小節中“表面損失”的定義(並受 ¶ 中提及的規定的約束) 5 和 ¶s 9 至 11) 是在所有重要方面都相同的屬性,因此潛在買家不會偏愛一個而不是另一個。為了確定屬性是否相同,有必要比較賦予每個屬性其身份的內在品質或元素。這種確定是一個事實問題,必鬚根據每種情況的相關細節來決定。

由於您的 2 個選擇甚至不是同一類型的結構(MF 與 ETF),它們遵循不同的指數,收取不同的費用等,您不會有任何問題。

隨著加拿大安全選擇的擴散,永遠沒有必要違反規則。即使您不想等待 30 天,您也可以切換到類似的選擇,然後再切換到相同的選擇。

我想有一天我們甚至會像我們承諾的那樣在沒有資本利得稅的情況下進行轉換。

您還可以利用所有低成本 ETF 延遲支付資本利得稅,方法是在提款時使用不同的基金。唯一應付的資本收益將基於最後購買的基金。這類似於美國允許納稅的法律。

如果您有損失,請注意不要在過去或未來 30 天內由您或您的配偶在另一個帳戶中購買或已經購買相同的相同財產。尤其是稅收優惠賬戶。

順便說一句,沒有表面上的增益規則。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33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