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TFSA 中存放個人公司股息?
據我了解,擁有自己的公司/小型企業的人可以通過股息支付自己。由於他們擁有業務 100% 的股份,因此他們獲得 100% 的股息。
一個人能否將自己業務的“股份”匯入他們的 TFSA(每“股份”的價值是多少,他們擁有多少股份)並獲得免稅股息?
他們是否必須讓他們的公司公開交易才能發揮作用,或者是否有一些特殊規則不允許這樣做?
通過公司向自己付款需要分析各種問題。
首先,支付給自己的薪水創造了 RRSP 供款空間以及 CPP 供款。向自己支付股息並不能實現這兩個目標。
通過擁有公司,您將必須送出公司 (T2) 納稅申報表。該公司被視為與您不同的法人實體。作為個人,您仍然需要送出個人 (T1) 納稅申報表。
永遠不要只是從公司“抽”錢。這可能會造成涉及向股東貸款的混亂交易。這些金額應支付利息,任何未在一個日曆年內支付的金額都被加拿大稅務局視為工資,需要在您的下一次 T1 申報表中報告為收入。
作為公司的唯一所有者,您絕不能扣留 EI 保費。CRA 認為您免除這些費用。任何已匯入 CRA 的金額都可以通過送出正式申請來收回。
決定是拿薪水還是分紅通常需要一些詳細的分析。您的會計師或財務顧問應該能夠在這件事上提供幫助。
我做了一些研究,發現了符合條件的 TFSA 投資。在本文件“私人和其他公司的股份”標題下的“小型企業公司的股份”子標題下,有關於擁有公司股份少於 10% 且總價值少於 25000 美元的條款。
一般而言,公司的關聯股東(定義見《條例》第 4901(2) 款)在任何時候都是直接或間接在當時直接或間接擁有任何類別的股份的 10% 或以上的人。該公司或與該公司有關的任何其他公司的股份。但是,如果
• 該人與該公司或任何其他相關公司進行公平交易;•
該人擁有或被視為擁有的公司或任何其他相關公司的所有股份的總成本金額少於$25,000
該人不會是該法團的關連股東。
就 10% 和 25,000 美元的測試而言,第 248(1) 款中“特定股東”定義中的規則適用,因此某些股份將被視為由股東所有。例如,分別根據該定義的 (a) 和 (b) 段,計劃信託下的年金受益人、受益人或認購人被視為擁有與該年金受益人、受益人或認購人沒有公平交易,以及計劃信託擁有的股份。
此外,任何股份
• 計劃信託下的年金受益人、受益人或訂戶;要麼
• 未與上述任何一項進行公平交易的人
根據條例第 4901(2.2) 小節,為 10% 和 25,000 美元的測試而持有的股份的百分比和成本金額的計算也包括有權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