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

我在撲克遊戲中贏了一輛汽車。這在加拿大是如何徵稅的?

  • November 26, 2019

為了所有權轉讓和稅收,這是禮物還是銷售?

這是一場私人比賽。我們倆都把鑰匙扔進了鍋裡。我贏了,這輛車現在停在我的車道上。

我住在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

我不知道這是否相關,但政府批准的賭博(彩票、賭場等)在加拿大是免稅的。我贏得賽車的那場比賽並不是政府嚴格定義的這種做法。

我既不是加拿大人,也不是律師,也不是稅務顧問。這既不是稅務建議,也不是法律建議。

TL;DR:就所得稅而言,很可能無需支付任何費用。但是,您幾乎可以肯定必須支付省銷售稅 (PST)(可能是車輛“公平市場價值”的 12%)。此外,如果車輛升值,如果您隨後出售它,您可能需要繳納資本利得稅 (CGT) 。


所得稅

根據撲克獎金在加拿大應稅收入嗎?在 PokerNews(日期為 2017 年)上,撲克獎金在加拿大被視為應稅,除非您被視為職業玩家(這種情況很少見)。

如果您不是職業玩家,答案很簡單:您不需要為您的撲克獎金繳稅。彩票和賭博意外之財在加拿大不徵稅,因為指導原則是賭博是用稅後美元進行的。因此,任何獎金都是免稅的。

排除“職業球員”似乎不太可能適用。同一個網站說:

對於從事賭博業務的人,必須證明他們期望獲得經常性收入,並且收入是通過追求利潤而獲得的。

儘管一開始可能會認為加拿大稅務局 (CRA) 會熱衷於將“專注”的撲克玩家歸類為“專業”(因此他們可以對任何獎金徵稅),但事實似乎並非如此。再次來自同一頁面:

當然,作為一家企業,為追求收入而產生的費用必須可以扣除。旅行、住宿、購買、軟體、電腦設備等都將是業務費用。正因為如此,加拿大稅務局不希望玩家能夠輕鬆地宣布他們的賭博業務,因為任何訪問賭場的人都可以將他們的所有損失申報為業務費用。


上述“官方用詞”似乎包含在所得稅對開本 S3-F9-C1、彩票獎金、雜項收入和CRA 網站的犯罪收入(和損失)中,特別是關於賭博利潤的部分。

它首先保留將個人的賭博勝利視為應稅的權利:

1.12個人的賭博活動可能導致應稅業務收入或業務損失。如果賭博活動構成收入來源(即從事賭博業務),就會出現這種情況。

在註意到除特殊情況外,大多數賭博活動無需徵稅之前:

當人們談論商業活動時,這樣的定義通常不會例外。如果從字面上和機械上應用,它將包括一個人的活動,這些人始終如一地定期下注馬匹,或玩彩票或賭桌。這意味著我提到的每個案例中的賭博活動都將是一項業務,但我們知道事實並非如此。賭博——即使是定期、頻繁和有系統的賭博——從本質上講通常不被視為商業活動,除非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勒布朗訴女王,2006 TCC 680,2007 DTC 307。

這些規則似乎沒有特別提到私人撲克遊戲;但是,在介紹了彩票計劃彩池系統投注之後,我們將進入其他計劃。一些相關的片段包括(強調我的):

其他方案

1.21如果不是通過彩票計劃或彩池系統贏得獎品,則第 40(2)(f) 款和第 52(4) 款均不適用。獲得這些其他獎項的稅收影響會有所不同,具體取決於以下因素:

a) 當獎品作為禮物收到時,在收到時不計入計算收入。但是,根據第 69(1)(c) 段,接受者將被視為以其公允市場價值獲得獎品,因此隨後對獎品的處置將導致自那時起價值增加的資本收益其收購。從接受者的角度來看,獎品可以被合理地視為禮物,即使獲勝可能涉及機會和/或技巧。

b) 如果根據第 5(1) 款和第 6(1)(a) 款的規定,在接受者的業務過程中根據第 9(1) 款獲得的獎品,則該獎品將作為收入獲得),或因接受者通常根據第 56(1)(n) 段所從事的努力領域取得的成就而獲得。

c) 如果獎品不是 ¶1.21(b) 中所述的收入並且不是 ¶1.21(a) 中所述的禮物,則在收到獎品和第 69 段的規定時,任何金額都不會計入收入(1)(c) 將不適用。這種情況會出現在參賽者為贏得獎品而發生成本的情況下,例如購買門票或支付使參賽者有權參加比賽的入場費。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收到獎品不會產生稅務後果,但對該獎品的任何後續處置都可能導致資本收益或損失。在計算任何此類收益或損失時,納稅人的獎品成本將是門票或入場費的原始成本,而不是 ¶1.21(a) 中使用的獎品的公平市場價值。

(對我來說)很清楚 ¶1.21(b) 不適用(不是你的工作的一部分),雖然不完全清楚其他哪些適用,但也不涉及將勝利計入收入,所以應該有沒有所得稅影響。(我可能贊成 ¶1.21(a),因為它談到了“機會和/或技能”,而 ¶1.21(c) 包括“當參賽者為贏得獎品而付出成本時,就會出現這種情況,例如購買門票或支付入場費”——我猜你可能不得不投入的任何賭注**都不算作入場費)。

:關於上述是否適用於私人投注的問題已在評論中提出。當然,引用文件中條款的主旨似乎是關於“官方”賭博/彩票。然而:

  1. 它似乎沒有從任何相關條款中明確排除私人投注(如以下關於 PST 的文件)。
  2. 如果是私人投注的合法性問題,**賭博利潤部分的介紹(¶1.11)包括(在確定賭博業務收入應納稅的情況下)片語“ (合法或以其他方式進行) ”並且“來自非法經營的收入 […],例如非法賭博 […] 不能免稅。 ”。儘管處理個人賭博活動的相應條款(¶1.12)不包括此類語言,但假設即使賭注是非法的,其稅收待遇也將是相同的,這似乎是合理的。

資本利得稅 (CGT)

應該注意的是,¶1.21(a) 和 ¶1.21(c) 部分都將獎品(=車輛)視為資本利得稅的收購。第一部分認為是以“公允市場價值”取得的;第二個認為它是以“門票或入場費的原始成本而不是 ¶1.21(a) 中使用的獎品的公平市場價值獲得的。 ”。但是,只有當您來出售車輛並且它已經升值時,這才有意義。


省銷售稅 (PST)

注意:所有功勞歸於 DJClayworth對引起我注意的 PST 以及源文件Bulletin PST 308: PST on Vehicles (PDF) 的回答。為了完整起見,我在此處添加了詳細資訊。

上述文件的概述為 PST 設置了場景(重點是我的):

車輛上的 PST

您必須為您在 BC 省購買、租賃或作為禮物收到的車輛以及您在 BC 省以外購買、租賃或作為禮物收到並帶入該省的車輛支付 PST,除非適用特定豁免。無論車輛是用於個人還是商業用途,您都必須支付 PST,即使您已註冊 PST。您必須支付的 PST 費率各不相同(請參閱下面的 PST 費率)。

在此答案的第一部分中,可以看出禮物不計入所得稅目的的收入。但是,這不是 PST 的情況。從上面的文件(強調我的):

作為禮物收到的車輛

如果您收到車輛作為禮物,您必須按車輛的公平市場價值支付 PST,除非適用特定豁免。如果您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以外收到作為禮物的車輛並將車輛帶入或發送到該省,則 PST 將根據車輛進入 BC 之日的公平市場價值計算。

因此,除非適用豁免,否則您必須支付 PST 。雖然公告確實有“獎品、抽獎和獎勵”部分(如下所示;強調我的),但它似乎不適用於 OP 的情況:

獎品、抽獎和獎項

如果您在合法的彩票(例如 BC Lottery Corporation 彩票)、競賽、抽獎、機會或技巧遊戲中贏得車輛,或者您因在努力的領域,包括運動或體育賽事,以及提供車輛的人:

  • 為車輛支付了適用的稅款或其他省份的銷售稅,並且沒有收到也沒有資格獲得該稅款的退款、抵免或退稅,包括進項稅抵免,
  • 獲豁免本應支付的 PST、TDP 或 SST,或
  • 2013 年 4 月 1 日之前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收到了車輛作為禮物。

注意:獲勝者可以提供的參加抽獎的唯一考慮是入場費或入場費、門票費或類似費用。如果該人因私人安排(包括 2 人或多人之間的賭注)而收到車輛,則該豁免不適用。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我鼓勵的最後一段。與處理所得稅/CGT 的 CRA 文件不同,該文件確實區分了“有組織的”彩票/抽獎/機會或技能遊戲和“私人安排,包括投注”,後者被明確排除在外從豁免(到必須支付 PST 的預設要求)。

如果相關車輛是乘用車(包括 ¾ 噸以下的卡車/貨車),則適用的 PST 稅率為 12%(假設公平市場價值低於 125,000 加元)。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113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