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換房及與現任房東行使通知期的正確方法?

  • March 21, 2016

我正在與另一間公寓簽訂契約,但我目前居住的公寓的業主沒有回應。

我已於 11 月 6 日向目前所有者發送了一封電子郵件,通知期為 30 天。我需要在 12 月 1 日搬家。最近我試圖通過電子郵件、電話和簡訊再次與他聯繫,但仍未得到答复。

未來的主人要我明天簽契約,我不知道用什麼理由拖延,直到現在的主人給我答复。

如果您能提供任何想法,那就太好了。

謝謝!

你沒有具體說明你住在哪個國家,也沒有詳細說明你的租約。

在加拿大艾伯塔省,如果您是按月進行的,您必須至少提前一整月發出通知。在大多數情況下,您的租金應在月初到期,因此在 11 月 6 日,您只能提供通知,說明您將在 12 月 31 日終止契約。由於尚未到 11 月底,您仍然可以通知您將在 12 月底終止租約。

通常沒有具體說明您必須如何發出通知。發送掛號信或親自遞送信件是個好主意。在阿爾伯塔省,電子郵件可能在法律上被認為是足夠的通知,因為它在其他地區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我不是律師。

此時,發送掛號信。可能是通過帶有跟踪號碼的快遞到您租約上的地址。今天就做,因為通知日期很可能是信件送達的日期,而不是您發送的日期。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18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