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報稅時,在什麼情況下,T4 上的第 39 欄會報告為第 38 欄的一半?
在加拿大報稅時,方框 39 何時報告為方框 38 的一半?就我而言,我在第 38 框中報告了 ESPP 金額,而我的 T4 中完全沒有第 39 框。根據我的會計師的說法,工資單應該修改 T4,在第 39 欄加上第 38 欄報告金額的 50%。他是否正確?我沒有行使任何股票期權(通常進入方框 39),只有 ESPP。
<http://www.cra-arc.gc.ca/tx/bsnss/tpcs/pyrll/rtrns/t4/slps/cmpltng/cd39-eng.html>討論了這個案例,但很難獲得關於何時的進一步解釋這適用,當它不適用時。大多數公司報告ESPP可能有一種標準方式……
這是我發現的關於為什麼您的 T4 框 39 可能沒有填寫金額的最佳解釋,即使框 38 有一個:財政部 - 與所得稅法有關的解釋性說明 […]。這是一個很長的文件,但這是我認為相關的部分,我強調:
員工股票期權
ITA 110(1)
[…]
第 110(1)(d) 段進行了修訂,要求僱員 […] 行使僱員在股票期權協議下的權利,並按順序購買協議所依據的證券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用的減免 […]確保只有一項關於就業福利的減免可用。
換言之,如果員工股票期權以現金或實物形式支付給雇主,那麼(根據新的 110(1.1) 和 (1.2) 小節)雇主可以扣除該款項,但員工不能要求股票期權扣除。相反,如果雇主根據僱員行使股票期權發行證券,雇主不能就發行扣除金額,但僱員可能有資格根據第 110(1)(d) 段要求扣除。
您是否根據參與 ESPP 獲得了實際股票,或者您是否獲得了根據計劃發行的股票淨值的現金支付?據我所知,如果您選擇現金支付(或者如果您的計劃只允許這樣),那麼我強調的部分就會發揮作用。
從本質上講,如果條件是您的雇主可以要求在其公司所得稅申報表中扣除作為計劃的一部分支付給您的補償,那麼您也不能在您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中要求類似的扣除。以這種方式收到的錢實際上在你手中被徵稅,就像任何獎金就業收入一樣;即它沒有得到與資本收益收入相當的稅收待遇。
您的雇主和/或 ESPP 管理員最好能夠確認導致您的方框 39 中沒有金額的條件,但至少基於以上您可以看到有合法的情況,方框 38 有金額而方框 39 沒有.
顯然,如果“股份或單位的價格低於訂立協議時的公允市場價值”,則第39 框不會收到第 38 框的一半。- 第 110(1)(d) 段的最後一點:* <http://www.cra-arc.gc.ca/tx/bsnss/tpcs/pyrll/bnfts/fnncl/scrty/stckpt03-eng.html#dspst> 如果滿足以下所有條件,僱員可以根據《所得稅法》第 110(1)(d) 條申請扣除:
- 符合條件的人同意向員工出售或發行其股本或另一家公司的股本,但未進行公平交易,或同意出售或發行共同基金信託的單位。
- 該員工在協議簽訂後立即與這些符合條件的人員進行了公平交易。
- 如果證券為股份,則為規定股份(定義見所得稅條例);如果證券為單位,則為共同基金信託的單位。
- 股份或單位的價格不低於訂立協議時的公平市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