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

第 24 節 - 房屋貸款利息收益 - 計算分期支付房屋貸款的 3 年建設完成限額的模糊性

  • December 7, 2020

2012 年,我在浦那的一個在建項目中預訂了一套公寓。我已經為此貸款,並於 2013 年 1 月 17 日進行了第一筆付款。從 2013 年 2 月起,我已經開始為這筆住房貸款支付全額 EMI。

Builder 尚未提供最終所有權,但已發送郵件要求“Possession for Furniture work”。我們必須支付最後 5% 的金額才能獲得“擁有家具工作”。

因此,貸款支付分佈在 2012-13、2013-14、2015-16 三個財政年度。一旦銀行支付剩餘的 5% 的金額,本應給予建築商所有權,貸款支付將完成。

我不確定建築商何時會提供建築物的入住證明/竣工證明。

我對我的情況有幾個問題:

  1. 貸款用於與建設進度掛鉤的裝置。最後 5% 的所有權將支付給建築商。如果我同意佔用公寓進行家具工作,銀行將支付最後 5% 的金額。

根據文章<http://www.charteredclub.com/tax-benefit-on-home-loan/>:如果在獲得貸款的財政年度結束後的 3 年內未收購/建造房產,在這種情況下,利息收益將從 20 萬盧比減少到 3 萬盧比。

為計算根據第 24 條支付的利息的稅收優惠,應考慮從第一次支付的財政年度末(即從 2013-14 財年起 3 年)或從房屋貸款的最後一次支付是哪一次(即從 2016-17 財年起 3 年)?

2)根據文章<https://www.hinote.in/tax-benefit-housing-loan-interest-rs-30000-rs-200000>: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應將哪一年視為藉貸年份如果貸款是分期支付的,分期支付超過一個財政年度。由於貸款可以說是在最後一期之後才全部發放,因此可以將最後一期的年份作為貸款發放年度進行計稅。

  1. 我瀏覽了各種文章,這些文章似乎並沒有明確說明貸款批准的年份
* http://www.forum.charteredclub.com/threads/clarification-needed-on-section-24.1057/ says that year of loan borrowing should be the year of agreement

* http://www.forum.charteredclub.com/threads/tax-benefit-on-home-loan-interest-section-24-3-years-construction-period-clarification.2923/ does not clearly specify what should be year of borrowing in case the loan is disbursed in installments

* http://www.forum.charteredclub.com/threads/clarification-on-section-24.8324/ does not handle the case when loan is disbursed in installments
  1. 拿到建築商的入住證明/竣工證明後才可以申請房貸本息抵扣?如果我們在 2016 年 3 月 31 日之前沒有獲得建築商的入職證明/竣工證明,那麼我們是否應該申請目前 2015-16 財政年度的房屋貸款本息扣除?

  2. 像房貸利息扣除一樣,有建設期限制,3年內要完成,否則利息收益從20萬下降到3萬,房貸本金扣除有建設期限制嗎?即即使建設在 3 年後完成,我們也可以按照 80 C (最高 1,50,000) 獲得全額住房貸款本金?

非常感謝…

Q1、Q2、Q 3 貸款用於與建設進度掛鉤的裝置。

是的,法律很模糊。一般的做法是最後一次付款。最好諮詢 CA 並聽從他的建議,如果有疑問,他將能夠為您提供支持。

  1. 拿到建築商的入住證明/竣工證明後才可以申請房貸本息抵扣?

是的,如果您在 2016 年 3 月 31 日之前從 Builder 獲得擁有/竣工證書,您只能在 2015-16 年申請。注意,從稅收的角度來看,擁有家具沒有任何意義/相關性。

5)像房屋貸款利息扣除一樣,有一個限制

不可以。但是請注意,您在施工期間支付的任何本金都不能被索取。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55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