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

跨兩個或多個個體經營企業納稅

  • January 10, 2018

我是自僱人士,可能即將接受一份為另一家公司工作的開放式契約。他們會以承包商的身份付錢給我,然後我會在年底為此納稅(自我評估)。

但是,我打算用這筆錢為我目前的自僱活動購買設備。

聯繫工作和我自己的活動屬於同一領域,但沒有直接關係。

(i) 我是否必須為從契約工作中獲得的收入繳納所得稅,然後為我的其他自僱活動購買設備。

要麼

(ii) 我是否可以將整件事情歸類為一項業務並用稅前的契約資金購買設備,並在納稅前將設備作為費用報銷?

也許

(iii)沒有真正的區別,因為無論哪種方式我最終都會為這筆錢納稅。

只是想知道哪種方式最省稅,如果有的話。以上是我的想法,寫下來後我傾向於認為(iii)是答案。

對不起,如果這聽起來有點基本或愚蠢,因為我剛剛開始。

答案是(ii)。將契約收入視為您現有業務的額外收入,並以正常方式為您的設備申請稅收減免。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89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