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

非居民外國人 - 標準與逐項的問題

  • April 15, 2017

我和我的妻子持有學生簽證,來自印度。今年我們結婚了,分開申報。

根據美國-印度稅收協定,如果金額較大,我們有資格獲得 6300 美元的標準扣除或逐項扣除。

我妻子的逐項扣除超過標準扣除,因此她選擇了那個。

但我的標準扣除額比我列出的要多。

有一個條款,如果我的妻子逐項歸檔,我也需要逐項歸檔。

我可以優先保留條約並使用標準扣除額送出嗎?還是屈服於逐項扣除的條款和文件?

參考:http ://www.form1040nr.com/thetaxreturn.php

請指教!

美國國稅局的主要參考Pub 519 外國人稅務指南 - 本年度線上(可從網站的 Forms&Pubs 部分以 PDF 格式下載本年度和以往年份)說 NO

來自印度的學生和商業學徒。 有一條特殊規則適用….您可以申請標準扣除額……使用工作表 5-1 計算您的標準扣除額。如果您已婚並且您的配偶送出了申報表並逐項扣除,則您不能進行標準扣除。

請注意最後一句話,這顯然是“印度規則”的一個例外,這已經是非居民申報者永遠不會獲得標準扣除的一般規則的一個例外。當然,這是美國國稅局對法律的解釋(被定義為包括已批准的條約);如果您認為他們錯了,您無論如何都可以要求扣除,當他們評估額外稅款(並要求支付)時,將其送出給美國稅務法院 - 但我懷疑法律費用將花費您超過 6300 美元的邊際稅,即使在稅務法院對小案件的簡化程序下。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78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