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兩個國籍,一個不同的居住國,我正在國外學習。我在哪里納稅?
背景
- 我有雙重國籍,意大利和比利時
- 我的永久居住地在(大陸)西班牙
- 我在英國的一所大學學習(特別是蘇格蘭)
題
我最近開始通過Superprof 的英國網站進行私人課程。據我了解,這項工作有資格成為英國的個體經營者,或西班牙的自治體。
當我開始上第一堂課時,我還在英國,我在英國的銀行賬戶中收到了一些錢。與此同時,我已經搬回西班牙,繼續遠端授課。
我應該向哪個國家納稅?英國和西班牙都有嗎?只有西班牙?所有四個(包括國籍)?我糊塗了。
我的研究
瀏覽 GOV.UK 網站,我發現了英國和西班牙之間關於雙重徵稅的公約。我將突出顯示與我的案例相關的片段(所有重點都是我的)。對於法律文件和一般法律,我是個農民,所以我對自己的解釋沒有信心。
第 4 條定義了“居民”的概念:
第四條
居民
- 為本公約的目的,“締約國一方居民”一語是指根據該國法律,因其住所、居所、 […]
[…]
- 根據第一款的規定,個人同時為締約國雙方居民的,其身份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a) 他應被視為僅是其擁有永久住所所在國家的居民;[…]
如果我理解正確,根據這個定義,我只是西班牙的居民。
接下來,我試圖找到一篇文章來定義這種特定收入的術語,即自僱收入。第十四條只處理“就業收入”;我不知道其中是否包括自僱。第 14 條規定(強調我的):
第十四條
受僱所得
- 除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外,締約國一方居民因受僱取得的薪金、工資和其他類似報酬,應僅在該締約國一方徵稅,除非受僱是在締約國另一方進行的。如果這種僱傭是這樣進行的,那麼由此獲得的報酬可以在該另一國征稅。
這意味著我必須在這兩個國家納稅(?)。第 2 段提到了一些稅收僅適用於居住國的情況,但它提到了“雇主”一詞,這再次讓我懷疑這篇文章不包括自營職業。
第 19 條提到了學生,但我認為這不適用,因為不能將這筆收入僅視為“以維持、教育或培訓為目的”:
第十九條
學生
學生或商業學徒在訪問締約國一方之前是或之前曾是締約國另一方的居民,並且純粹為了接受教育或培訓而在該國逗留,為維持生計而收取的費用, 教育或培訓不應在該國征稅,前提是此類付款來自該國以外的來源。
為了避免第 14 條沒有涵蓋自營職業,我閱讀了關於“其他收入”的第 20 條。(其余文章標題為“不動產收入”、“營業利潤”、“航運和航空運輸”、“關聯企業”、“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資本收益”、“董事費” ,“藝術家和運動員”,“養老金”和“政府服務”,這些都不相關,AFAIK。)
第二十條
其他收入
- 締約國一方居民實益擁有的所得項目,無論發生在何處,本協定上述各條未作規定的,應僅在該締約國一方徵稅。
所以,如果我的收入符合“其他收入”的條件,我只會在西班牙納稅(?)。
我不熟悉這對特定國家/地區的稅法,所以對這一切持保留態度。但是,雙重徵稅條約與我確實有經驗的其他歐洲國家之間的此類條約非常相似,所以我現在做一個有根據的猜測。
鑑於您提供的資訊,您很可能是西班牙稅務居民。
您的自僱收入根本不屬於第 14 條,因為這是針對“收入”等於工資/薪水的“實際”就業。根據第 3 k) 條,您擁有的是“營業收入”:
k) “業務”一詞包括提供專業服務和其他獨立性質的活動;
因此,您的收入應屬於*第 7 條“商業利潤”*並在英國征稅(假設您的個體經營活動僅在英國進行)。
根據第 22 條,您可能還必須向西班牙稅務機關報告已在英國征稅的收入,以避免雙重徵稅,但我對適用的西班牙所得稅表格一無所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