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

非加拿大居民是否必須為在加拿大賺取的利息收入繳納所得稅?

  • May 4, 2020

我是加拿大公民,但出於稅收目的不是加拿大居民。我目前住在美國。

我在加拿大的一家加拿大銀行有一個儲蓄賬戶,並獲得了一點利息,2015 年約為 300 美元。作為加拿大的非居民,我不在加拿大報稅。我應該為所賺取的利息繳納所得稅嗎?我該怎麼做?

您應該閱讀該主題,因為它並不簡單。一個好的起點在這裡:http ://www.cra-arc.gc.ca/tx/nnrsdnts/ndvdls/nnrs-eng.html

  • 作為非居民,您必須為來自加拿大的收入納稅。
  • 您的銀行應該從您的利息中扣除所得稅或預扣稅。您可能需要告訴他們您是非居民。他們應該向您發送他們已扣除的金額的聲明。
  • 如果您的所有加拿大收入都是如此,則您無需送出納稅申報表。有關誰必須送出退貨的更多詳細資訊,請參見此處:http ://www.cra-arc.gc.ca/tx/nnrsdnts/ndvdls/nnrs-eng.html

不,作為擁有美國居住權的加拿大公民,如果您將其包含在您的美國納稅申報表中,則您不必為此利息送出加拿大納稅申報表。但如果你願意,你可以。

我在下面引用的文本來自美國加拿大稅收公約,規定納稅義務只能在居住州支付。(感謝在另一個答案的評論中提供連結的布賴恩。)我的解釋是,向哪個州(加拿大或美國)納稅取決於納稅人。

我的研究:

“締約國”是同意該公約的兩個國家之一,美國或加拿大。

定義: https ://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specialised-sections/apostille/faq1

“締約國”一詞是指已同意受公約約束的國家,無論該公約是否對該國生效(見上文提到的《維也納公約》第 2(1)(f) 條) ;這與“締約方”一詞形成對比,“締約方”是指已同意受公約約束且該公約對其有效的國家)。

稅收協定本身及其相關部分的文本: https ://www.canada.ca/en/department-finance/programs/tax-policy/tax-treaties/country/united-states-america-convention-consolidated -1980-1983-1984-1995-1997-2007.html

第一條

個人范圍

本公約一般適用於締約國一方或雙方的居民。

和:

Article XI

興趣

  1. 產生於締約國一方並由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實益擁有的利息,只能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徵稅。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57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