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

提前兩個月搬出租房。我怎樣才能減少我必須支付的剩餘租金?

  • November 8, 2017
  • 我們的租約從 2017 年 1 月 31 日到 18 年 1 月 31 日。
  • 我們將在下週關閉一個新家,並且不希望在月底後儘快與我們目前的租金(私人房東)有任何關係。
  • 我明白,通過簽署租約,我有 100% 的法律和道德義務支付所有剩餘的租金。此時將是 12 月 1 日和 1 月 1 日的租金支付。
  • 沒有提前終止條款(例如沒收保證金等)。

我們讓房東知道我們的情況,並詢問他們是否願意從 12 月 1 日開始展示並嘗試尋找新租戶,並且我們會一直支付租金,直到新租戶接管租約之日(即使是 1 月中旬) . 他們說他們需要我們找到新的租戶才能工作。作為租戶,我們沒有與房東相同的能力找到其他租戶,所以我們可能會傳遞這一點。

  • 作為一個直覺檢查,我的報價是否合理?
  • 契約中沒有規定,但我是否可以立即支付所有 12 月 1 日和 1 月 1 日的租金並提前解除租約而不“破壞”它?即使這個地方空置,這也可以節省我們的水電費。通過租賃(支付所有 12 個月)履行了我們的財務義務後,他們可以拒絕拿走鑰匙嗎?
  • 如果他們在 2018 年 1 月 31 日之前找到租戶,我是否有權獲得任何退款?我知道有一些關於房東雙重支付租金的法律。
  • 如果我們決定嘗試尋找租戶……有什麼建議嗎?當您不是房主時,很難做房源或購買尋找租戶的服務……
  • 我還有其他選擇嗎?我們只想以最低的成本出去,但也要對房東公平。

感謝您的時間!

即使這個地方空置,這也可以節省我們的水電費。

為什麼不能在搬出時取消公用事業?還是水電費與租金捆綁在一起?

我怎樣才能減少我必須支付的剩餘租金?

<http://www.tenantresourcecenter.org/mitigation_for_landlords>

威斯康星州統計局表示:“‘合理努力’是指房東在適當時候騰出房屋時會採取的出租房屋的步驟,前提是這些步驟符合當地類似房產的租賃慣例”。704.29(2)(a)

該法律來自威斯康星州,但所有其他大多數州都有類似的法規。

這就是為什麼我要一次付一個月。

從廣義上講,在美國,房東有義務減輕損失。該法律術語翻譯為:他們必須嘗試尋找替代租戶,以減少您違反契約的成本。你要為他們這樣做的成本以及他們收到的租金的任何不足負責。你也可以尋找替代租戶,如果你找到合適的人,他們不能隨意拒絕;如果他們這樣做,你就擺脫了困境。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87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