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
業主是否擁有建築物 100% 的所有權?
例如,一家公司在紐約市擁有一座塔樓。在這座塔中,有幾套公寓出售給公眾。如果人們最終購買了這些公寓,那麼公司現在對建築物的所有權是否減少了?當建築物出售給其他公司時會發生什麼?
簡短的回答是所有者擁有它所擁有的東西。
有多種方式可以建構這樣的交易。
共管公寓: 共管公寓由各個單位的契約所有權組成。每個單獨的單位都擁有公共區域的部分所有權(以及使用/享受的全部權利),並部分負責支付公共區域的維護費用。代表單位所有者的董事會對公共區域做出決定。一份寫得很好的公寓協議將解決退出案例,例如徵用權或發生火災並且維修建築物的成本超過保險結算和其他資金。如果協議寫得不好,就整棟建築做出決定將是一場法律災難。
公寓可以作為新建築出現,也可以作為現有建築的改建出現。有整個建築物的子樓層轉換的範例。在建設或轉換後,開發商擁有 100% 的單位,比如說 100,000 平方英尺的單位和 1000 平方英尺的公共區域。在他們出售 10,000 平方英尺的單位後,他們擁有 90,000 平方英尺的 100% 和 90% 的公共區域。隨著其他單位的售出,他們繼續擁有剩餘單位的 100%,以及按比例分配的公共區域。
**合作:**這些在紐約市很常見,在其他地方很少見。在合作社中,協會完全擁有建築物,居民擁有協會的股份,這賦予了租賃一個單元的權利。合作協會始終擁有整棟建築的 100%。
開放式紐約市的價值很高,因此有許多不統一的交易值得為單個案件起草法律勞動。一個有代表性的例子是賓夕法尼亞車站/麥迪遜廣場花園 (MSG),其中 MSG 建在賓夕法尼亞車站之上,這些物業 100% 由獨立實體(Amtrak 和 MSG 公司)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