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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個帶著債務離開初創公司的聯合創始人,我應該在退出時承擔一部分債務嗎?

  • June 1, 2018

我是一家電子商務初創公司的少數合夥人,在團隊工作了幾年後,由於個人原因離開了。

創始人協議有一個清晰的 4 年歸屬時間表和 1 年的懸崖,我已經越過了那個懸崖。離開和保留份額的權利也在那裡。粗略地說,在我完全加速時的 10% 份額中,我會以 5% 的份額離開。

問題是:公司負債累累——我們有一個論點,離任的合夥人是否應該承擔任何債務。

由於我們的商業模式有利的現金流,收入收入彌補了債務缺口,但是在我們現在終止公司的假設情況下,合作夥伴將有責任支付大量費用。在過去的幾個季度中,債務一直在緩慢減少,而收入卻在穩步增長。

**我的論點是:**我應該承擔最多 5% 的債務,因為其餘的按比例分配給剩餘的合夥人。

**反駁意見:**我應該負責 10%,即完全加速的份額——因為這就是離開時的情況。但隨後擁有 5% 的股權。

在處理股權問題時,我們通常遵循慣例。給定一個典型的或常識性的方法——誰是對的?

**編輯:**由於我們經營所在國家/地區的稅收法規的性質,法人實體是獨資企業,但在創始人協議中,我們同意分擔所有者因我們經營業務而承擔的責任(即僅在打開文件中的相關條款)。因此,從技術上講,債務是由合作夥伴按比例擔保的。

今天負責/被要求償還債務背後的邏輯是,在過去的情況下,當一個主要合作夥伴考慮離開團隊時,而巨額債務已經到位,團隊說服他們繼續使用他們沒有能力的論點為他們償還債務(例如,以防公司下個月倒閉)——但這個概念從未正式化。

您對 0 項債務負責。如果合作夥伴試圖強制清算,他們將對您造成損害。

公司是有價值的。如你所說:

由於我們的商業模式有利的現金流,收入收入彌補了債務缺口

這意味著公司本身就是有價值的。這就是你所擁有的。如果合夥人想要清算,那麼他們基本上是在竊取你通過出售公司可以獲得的價值,而且價格可能高於差距。

除非創始人協議要求您承擔責任,否則您無需承擔責任。時期。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95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