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未來加拿大股票的損失很難作為商業損失索賠?
畢馬威為您和您的家人制定的 2019 年稅務規劃。第 100 頁。
如果您希望確保您在股票市場上的交易將始終產生資本收益而非業務收入,您可以在任何年度的納稅申報表中送出“處置加拿大證券的選擇”(聯邦表格 T123)。這將阻止 CRA 或 Revenu
第 101 頁。
魁北克省聲稱您購買證券的目的是為了出售證券,從而賺取業務收入而不是資本收益。一旦您這樣做,您曾經擁有的所有“加拿大證券”都將被視為您餘生的資本財產。這通常包括加拿大公司的股份、共同基金的投資,以及加拿大居民個人或公司(與您有關的公司除外)發行的債券、債券或其他債務。某些納稅人,例如貿易商和經銷商,不得進行此項選舉。
進行選舉的不利之處在於,您將永遠無法將加拿大證券的損失視為未來的商業損失。由於無論如何這在股票方面通常都很難做到,所以這對您來說可能不是問題。您應該考慮您的整個財務狀況並獲得專業建議,以確定選舉可能產生的影響。
此處的站點描述了兩種報告方法之間的區別。
<https://www.taxtips.ca/personaltax/investing/taxtreatment/capitalorincome.htm>
以下是一些決定性因素的摘要,但這是法院決定的事實問題。
以下多項因素的組合可能導致收益或損失被視為收入(100% 應納稅),而不是資本(50% 應納稅):
- 頻繁交易,大量買賣證券
- 短期所有權包括一些證券市場的知識或經驗
- 證券交易是納稅人日常業務的一部分
- 納稅人的大部分時間都花在研究市場和調查潛在的證券購買上
- 證券購買主要通過保證金或債務融資
- 納稅人已在廣告中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他願意購買證券
- 購買的證券具有投機性質或不支付股息
只有當您想將 Cdn 證券的賣空申報為資本收益或損失時,您才需要填寫 T123,截至目前,這已包含在您的稅收中的 50%。IOW 你支付一半的利潤稅或索賠一半的損失。通常賣空被認為是一種收入交易,請閱讀連結的 IT-479 文件。
為什麼難?直到最近,我讀到的每一個涉及所得稅法第 39(4) 條的法庭案件都是有人在交易股票時損失了一些錢,並試圖將所有損失作為收入索賠,以便從金錢和收入損失中雙重受益可以用於固定收入,而不僅僅是資本收益。他們都被拒絕了。
最近發生了一起案件,被告證明他從事日間交易業務(儘管很糟糕),並被允許蒙受損失。因此,從統計上看,除非您實際開展業務(所謂的貿易性質的冒險),否則似乎不太可能被允許。但是,如果這是一家企業,您應該希望賺錢,顯然大多數人都試圖利用資本收益來支付一半的稅款。
請注意,送出 T123 只會迫使您使用某種類型的收入/資本報告。沒有什麼能阻止政府決定您實際上是在經營一家企業並強迫您使用收入報告來獲取利潤。所以看起來你應該只填寫T123來分類Cdn。賣空作為資本收益/損失……或者如果您打算虧損,在這種情況下就停止。
編輯:找到了這個案子,但不是最近。 <https://www.canlii.org/en/ca/tcc/doc/2012/2012tcc417/2012tcc417.html?resultIndex=5>
米塔爾先生表示,他早在 2000 年就有自己的交易賬戶,但堅稱自己實際上是在 2004 年開始交易的。他提供了一份 2005 年準備的商業計劃書,值得複制:
…
我發現米塔爾先生的交易次數和交易天數是有人從事冒險的證據。然而,僅此因素並不是決定性的。
…
米塔爾先生無可辯駁的證據是,他每週在交易活動上投入大約 25 小時
出於加拿大稅收目的的“業務損失”會使您的收入減少 100% 的損失。即:如果您有 100k 的收入和 40k 的業務損失,那麼您需要對 60k 的收入徵稅。
將此與“資本損失”相比較,即處置“資本財產”的損失,這只會使您的收入減少損失的 50%。即:如果您有 100k 的收入和 40k 的資本損失,那麼您需要對 80k 的收入徵稅 [而這些資本損失只能用於抵消資本收益,因此,如果您只有固定收入,那麼您需要對 100k 徵稅年收入]。
理論上,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您*可能可以將處置股票的損失作為商業損失索賠。*簡而言之,我會說那些情況不會發生。
所以,失去這個能力也無所謂,意味著以後放棄這個能力也沒什麼大不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