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
是否有激勵實體利用不直接使他們受益的稅收減免?
我正在嘗試驗證或糾正我的看法。
我相信實體(公司或個人)利用不直接使他們受益的稅收減免(即:向他們不參與的慈善機構捐款)可以獲得經濟利益。
我的理由是,如果將類似的金額再投資到經濟中(實體捐贈給慈善機構 => 慈善機構從社區購買商品和服務),政府將願意減少他們將從實體收取的稅款。
讀完這篇文章後,一筆可觀的慈善捐款會不會讓我進入較低的所得稅等級?一個實體似乎沒有任何經濟利益將收入用於不直接影響他們的免稅商品和服務。
它是否正確?
加拿大對慈善組織的捐款有稅收抵免,但抵免額是捐贈金額的一定百分比(小於 100%)。同樣在美國,慈善捐贈會減少一個人的應稅收入,但不會減少捐贈全額所欠的稅款。在極少數情況下,某些捐款可能有 100% 的信用(例如,美國喬治亞州為學生獎學金組織的捐款提供了 100% 的信用,最高可達一定金額)。
政府確實想鼓勵慈善捐款,不是因為慈善機構花錢刺激當地經濟,而是因為慈善組織為社區提供重要服務,依靠捐款生存,因為他們的工作不賺錢。稅收抵免或扣除為那些已經傾向於或至少對支持這些慈善事業感興趣的人提供了激勵。但是,您永遠無法通過向慈善機構捐款來賺錢。你總是會得到更少的錢(或者在喬治亞州 SSO 捐贈信用這樣的罕見情況下,同樣數額的錢),就好像你沒有捐贈一樣。這些激勵措施只是降低了向慈善機構捐款的成本,因為你最終會少交一些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