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

個人物品的銷售是否需要在我的所得稅上申報為收入?

  • April 22, 2021

我一直在賣一些我自己的書。我虧本出售它們(低於我購買它們的價格並且低於市場價格)。然而,我得到了大約 1,400 美元的收入減去 400 美元用於運送書籍。我需要將其申報為我的稅收收入嗎?我在加拿大生活和納稅。

根據加拿大所得稅法,書籍將被視為*個人使用財產。*我能找到的最詳細的 IT 是IT-332R,上面寫著:

損益

  1. 處置個人使用財產的收益通常是第 39(1)(a) 段含義內的資本收益。如果該財產是主要住宅,則收益 > 根據第 40(2)(b) 或 (c) 段計算。

  2. 根據第 40(2)(g)(iii) 項,處置個人使用財產(所列個人財產除外)的損失被視為零。[…]

公告的這一部分錶明,收益可能被視為資本收益 - 而不是收入。但是,您不能將損失記為資本損失。這是您的圖書銷售(實際上是免稅資本損失)的第一個提示,除非它是“列出”項目之一,否則不應在您的納稅申報表上進行:

列出的個人財產

  1. 列名的個人財產在第 54(e) 段中定義為是指個人使用財產,該財產是任何財產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任何權益或權利。

(a) 印刷、蝕刻、素描、繪畫、雕塑或其他類似的藝術作品,

(b) 珠寶,

(c) 稀有對開本、稀有手稿或稀有書籍,

(d) 印章,或

(e) 硬幣。

因此,除非您出售稀有書籍,否則無論您是盈利還是虧損出售,它們的處置(銷售)基本上都可以作為收入免稅。如果它很少見,那麼您可能可以將其視為資本損失,除非您有其他資本收益,否則這對您沒有多大幫助,但您可以將資本損失結轉到未來幾年。

還有一個與愛好和“收集”物品相關的更新 IT,IT-334R2。這個說:

  1. 為了使任何活動或追求被視為收入來源,**必須有合理的利潤預期。**如果不存在這樣的期望(大多數愛好就是這種情況),則收到的金額和發生的費用都不包括在稅收收入計算中任何超過收入的費用都是個人或生活費用,第 18(1)(h) 段拒絕扣除。另一方面,如果該愛好或消遣導致收入超過支出,則這一事實強烈表明該愛好是一種有利潤預期的冒險;如果是這樣,淨收入可能作為企業收入徵稅。目前版本的 IT-504,視覺藝術家和作家,更詳細地討論了“合理的利潤預期”的概念。如果愛好包括收集個人使用財產或列出的個人財產,則應按照目前版本的 IT-332“個人使用財產”中的描述說明處置情況。

(強調我的)

換句話說,如果這不是您在購買時首先要扣除稅款的類型,那麼您顯然不需要在出售時將其報告為收入

在這裡要絕對清楚:您虧本出售它們的事實實際上在這裡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如果這些書不是收藏品,那麼您就不會期望利潤。如果您確實有這種期望,那麼您可以在第一次購買它們時進行減稅。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您可能不需要報告收入;但是,為了其他讀者的利益,在某些情況下,您可能需要在“其他收入”下報告它或將其記為資本收益/損失,具體取決於這些個人物品是什麼以及您是否獲得了淨利潤。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5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