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

終止時,公司能否以低於公允價值的休假工資補償休假天數?

  • June 26, 2019

放手後,我有 15 天的假期。他們想支付:

salary × 15 days / 365 days = 4.1% of salary

但是假設某人累積了 260 天的假期,這對應於 52 週的 5 個工作日,那麼他可以休假一整年。在這種情況下,他的 260 天轉化為:

salary × 260 days / 365 days = 71.2% of salary

所以基本上我們得到了 71.2% 的補償。

第一個問題:這合法嗎?(加拿大安大略省)

第二個問題:如果沒有,有人可以指出一個參考,表明假期必須按標準支付嗎?

我嘗試在ontario.ca和其他地方線上查看,沒有一個類似的使用假期的情況,要麼是幾週,要麼是工資的百分比,所以無法比較。

我不是律師。但是,我確實在您的就業標準法指南 - 假期中找到了一些有趣的部分。報價:

假期工資

員工必須獲得至少 4% 的總“工資”(不包括假期工資),他們在 12 個月的假期應享年或假期期間獲得。[…]

如果員工的契約或集體協議提供了比最低要求更好的假期福利,則該員工可能有權獲得更高百分比的假期工資總收入。例如,根據契約,僱員可能有權享受三週的假期,假期工資總額的 6%。[強調我的]

從本質上講,15 天的假期是3 週的假期,如果每周有 2% 的假期,根據安大略省的《就業標準法》,該權利將是總收入的6%。這個例子很清楚。後來,在同一頁面上:

僱傭結束時

當工作結束時(例如,當員工辭職或他或她的工作終止時),員工有權獲得她已賺取但尚未支付的假期工資[強調我的]。在某些情況下,這將包括在前一個假期權利年度或存根期間獲得的假期工資以及在目前假期權利年度或存根期間獲得的假期工資。假期工資也可用於解僱費,但不包括遣散費。

考慮:

  • 如果您在仍然受僱時能夠使用您累積的 15 個假期,並因此獲得相當於 3 整週的工資(即,在假期時不需要使用假期來涵蓋週六和周日,對嗎?) , 然後:
  • 3 週的工資將是已經獲得尚未支付的假期工資(因為您尚未使用假期時間。)所以:
  • 終止時,雇主應支付已賺取但尚未支付的金額——不少於。考慮一下:“已經獲得”(來自上面引用的部分)表示獲得時的價值。你已經賺到的,你的雇主仍然欠你的,不應該被他們一時興起的修改和減少。

然而,伊納爾。如果您已被終止,那麼諮詢律師以尋求更好的終止方案可能是一個絕妙的主意。我將在同一頁中指出的最後一件事是“請求休假記錄報表”部分。如果您需要與律師討論此問題,擁有這些記錄可能會有所幫助。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11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