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物業

損壞的租賃協議需要指導

  • April 8, 2020

我需要一些指導。我會列出具體的。

  1. 我有租戶從我這裡租了 2 年零 9 個月,目前他們選擇不與我聯繫,並且在租約還剩 3 個月的情況下搬走。
  2. 我在 11 個月前將租約寄給他們,並支付了所有退回的郵資,但未能寄回。
  3. 他們在最近幾個月按時支付了約定的金額。
  4. 我目前住在 1000 英里外的紐約,因此不允許前往這所房子,我將被隔離 14 天。
  5. 我擔心房子開著,留下一整套不確定因素。

如果您和他們都沒有及時通知在原始期限結束時搬出,則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語言可能與原始簽署的 2 年租約有關自動延期的內容相同。

考慮到潛在的損壞範圍,並且您幾乎無法證明租戶有責任(與租約結束後的一些破壞行為相比),您應該提出同意他們希望的離開日期,以換取他們向您發送額外的文件財產狀況並在其無人居住時採取額外的保護措施(關閉室外水和排水管道,在窗戶上放置防雨罩等)。

您需要找到您信任的當地人,或該地區管理租賃的公司。

前往物業展示其出租並進行租賃結束檢查的成本總是很高的。這種租賃結束的情況一直是一個問題,但目前由於健康狀況導致的旅行限制使得問題不僅僅是成本問題。

如果雙方沒有就新的租約達成一致,那麼之前租約中有關終止租約活動的任何條款仍然適用。州和地方房東-租戶法也適用。如果租約轉換為按月的情況,他們不會提前 3 個月離開;他們要離開了。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123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