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婪的股東不想稀釋他的份額
如果一家公司想要籌集資金並且其中一位股東不想稀釋他的股份並將所有其他人稱為“太貪婪”,那麼需要做什麼或可以做什麼。
股東協議包含一條不可稀釋的條款,並要求完全達成共識才能改變這一點。因為股東比其他股東更富有,他正在利用這篇文章迫使其他股東稀釋,從而獲得新公司估值的很大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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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收到了 25% 的 500 萬美元的報價。該特定股東擁有 15% 的股份。除他以外的每個股東都同意按比例稀釋。他說——基於股東協議中的非稀釋條款——我們應該繼續進行,但會稀釋除他之外的所有人。他稱其餘的(85%)過於貪婪,因為如果他贏得戰鬥,大多數人只需要放棄 4%。該公司正在逐輪融資,這一輪融資為 500 萬美元,下一輪融資為 4000 萬美元,我們假設他希望將這 15% 的股份保持多年
可以做什麼?買斷那個人,或者找到另一種為公司融資的方法。
你不會走得太遠,稱那個人貪婪並圍繞它來建構整個問題。股東協議包括一項不得稀釋的條款。要麼找到一個不同的資金解決方案,要麼提出一個比那個貪婪的人不會允許這向前發展的更有說服力的論點。
不稀釋特權恰恰是特權而不是義務。沒有理由相信股東是貪婪的,畢竟他們同時也在給自己的頭寸增加風險。不稀釋特權僅賦予維持恆定百分比的權利,如果沒有資源來保護或維持該權利,那麼它就會消失,就好像它不存在一樣。
“完全共識”不是一個定義明確的術語。希望公司章程明確定義這意味著什麼,或者它只是基於多數規則的決定。
除非他是大股東並控制董事會,否則他不能強迫股東稀釋。如果他是大股東,那麼當非正式的理解和想法在法律上毫無意義時,就公司簽訂書面契約是愚蠢的。如果您認為自己會受到保護,但實際上並沒有,那麼教訓就是聘請一位優秀的律師來充分解釋未來可能發生的一系列情況。
這樣的事情在天使投資和風險投資中很常見。確實,他們為此做好了計劃。如果他們堅持不稀釋協議,現在你知道為什麼了。
你可以擁有的唯一控制權是讓大多數現有股東拒絕擴大公司並選擇一個支持你利益的董事會。
編輯
我意識到我沒有完全回答這個問題。唯一真正的選擇是藉錢。B類普通股必須獲得投票權,否則它們不是普通股。除非有人非常慷慨,否則優先股不會在這裡發揮作用。優先股是稅法的產物,除非合作夥伴或供應商之一是公司,否則沒有人會想要它。如果每個合作夥伴都無法按比例分配所需資金的份額,那麼發行債務是您避免稀釋的唯一方法。
您需要拜訪當地律師,了解當地法官如何解釋“完全共識”。公司的治理結構很重要,人們在章程和附則中使用的語言也很重要。像這樣的突發事件應該在資本形成之前而不是在成立之後進行規劃。董事會對股東和公司負有信託責任。如果問題是生存而不是擴張,則可以根據該義務來解釋該語言。
在生存的情況下,如果個別股東的否決權扼殺了所有股東的價值,法官可能會拒絕該否決權。如果是關於擴張,法官可能會簡單地說“太糟糕了”。這首先是當地律師的問題。您所在縣或教區的法官的反應可能與鄰近縣或州的法官不同。在您的管轄範圍內,也可能有關於此問題的決定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