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
如果收債員提出以遠低於所欠金額的價格和解,是否應接受該提議?
我認識的某個人多年來一直欠債(近 10,000 美元)。他最近收到一位收債員的來信,說如果他在月底前支付約 2,000 美元,債務將被視為全額支付。
假設他可以,他應該繼續付款嗎?還是有一些問題,例如
- 它會損害他的信用評級(比被單獨隔離幾年更重要)嗎?
- 收債員是否會嘗試收取剩餘的錢?
一個問題是它是騙局還是收集者有權收集。
另一個問題是債務的時效期限。如果已到期,債權人將無法獲得法院對借款人的判決(如果借款人提出異議)。但是,如果借款人付款*或承諾付款,*則時間將重置為零,開始新的期限,但須接受有效的法院訴訟。在美國,這一時期的長度因州而異。(這段時間與債務可以在信用報告中列出的時間不同。)
如果您通過催收機構還清債務,則會損害您的信用。這是另一種方法。以 2,000 美元的價格解決 10,000 美元的貸款,表明貸方熱衷於解決問題。
與其向催收機構付款,不如與貸方協商並同意支付 2K 來結算,前提是他們同意:
- 這是向信用局報告的已付款
- 您將支付給貸方而不是託收機構
這對雙方來說可能是雙贏的。貸方可以保留全部 2K,而無需向收款機構支付豐厚的佣金,您的信用也不會受到損害。
並不是說這將永遠有效,但值得一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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