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人壽保險只在保單期限的前兩年排除自殺?
我目前正在閱讀具有生存利益和投資的人壽保險條款。就像你每年支付一萬美元,五年後你會拿回四萬美元(你支付的四筆款項),也許還有一些投資收益。此外,您還可以避免突然死亡或殘疾——在這種情況下,您(或您的家人)在不幸事件發生後立即獲得全部四萬美元(有時甚至是數倍)的報酬。
一種不幸事件稱為“因任何原因死亡”(與“意外死亡”相反,後者是另一種不幸事件)。“任何理由”並不是真正的任何理由——它排除了許多原因,例如在軍隊服役、參加騷亂、酗酒、獨自潛水(無論多深),其中很多。它也排除了自殺,但僅限於政策的前兩年,並且僅限於不是由其他人的非法行為引起的。
我不明白。保險公司不想為被保險人的家人提供保險是有道理的,以防他自己造成自己的死亡。前兩年和後幾年有什麼區別?
為什麼保險公司只在事件發生在頭兩年而不是以後才拒絕承保?
我相信保險公司是想阻止人們通過自殺來賺錢。如果保險公司為整個學期的自殺提供保障,那麼一個擁有 10,000 美元的自殺者可能會結束他們的生命並留給家人 40,000 美元。這不僅損害了公司的盈利能力,而且(在很小程度上!)鼓勵人們自殺。
前兩年和後幾年有什麼區別?
他們通過將自殺保險限制在保單的最後三年,顯著減輕了為自殺提供任何保險的影響。這類似於同一州在某人購買槍支時要求的等待期。如果一個有自殺傾向的人加入這個計劃是為了傷害自己,那麼他們有兩年的時間來獲得專業的健康和康復。
那麼問題來了,保險公司為什麼要為自殺提供保險?今天的一個普遍觀點是,臨床抑鬱症是一種精神疾病,而不是一種選擇。在這種觀點下,疾病是自殺的原因。
正如其他人所提到的,保險是一個受到高度監管的行業。有一個通用規則稱為可競爭期,通常為兩年。通常,如果您在可競爭期內通過,保險公司將重新審查您的申請並可能拒絕索賠。有一些法律限制了可競爭期,以防止人壽保險公司基本上不顧一切地分發保單,然後在出現索賠時對其進行承保。可抗辯期過後,保險公司幾乎沒有法律迴旋餘地來避免支付索賠,即使您在申請中撒謊或導致自己死亡。